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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ober 3, 2021

2022年所得税法转让定价改革提案

Francisco Arballo

9月8日,行政部门向众议院提交了下一年度的经济方案提案。该提案包括对《所得税法》(LISR)的修订,其中还包含了对当前转让定价立法的重要修改。因此,我们在此列出行政部门提出的主要相关变更:

1. 删除第76条第IX和X款中关于“境外关联方”的提及

这是因为《所得税法》第76条(第IX和XII款)和第90条规定了对境外和境内关联方的转让定价义务,此外,第179条第五款中规定的关联方定义并未对关联方的税务居民身份进行任何区分。因此,境内关联方也将有义务提交关联方交易信息(DIM附表9),而根据目前的措辞,该信息“仅限于”与境外关联方的交易1。  

2. 修改DIM附表9和关联方本地信息申报表的截止日期

建议修改DIM附表9的截止日期以及第76-A条中包含的本地信息申报表的截止日期,使其与税务审计报告的截止日期保持一致。

该提案旨在提高申报截止日期的明确性,并确保纳税人在不同申报表中报告的信息保持一致。

3. 解释证明文件的要求

更详细地描述《所得税法》第76条第IX款所指的证明文件(“转让定价研究”)应满足的信息要求。

考虑到目前的措辞相当笼统,该提案旨在为每项要求提供更清晰的说明和解释,以使纳税人对其转让定价义务的履行有更明确的认识和理解。

4. 在墨西哥拥有财富来源的境外居民制度

建议规定《所得税法》第五章纳税人(在墨西哥拥有财富来源的境外居民)在确定其与关联方交易产生的收入、收益、利润和扣除额时,有义务遵守公平交易原则。考虑到属于此税收制度的纳税人应与本国居民以相同方式纳税,他们也应履行与其收入来源制度相对应的税务义务。 

5. 案头审计中关于可比交易的保密信息

建议在案头审计中纳入向纳税人披露从独立第三方获取或提供的可比交易保密信息(秘密可比数据)的程序。 

该提案的背景是,2013年《联邦税法典》(CFF)改革中,此项规定在未说明理由的情况下被删除。因此,鉴于目前该程序仅限于上门检查,而案头审计在转让定价领域最为常见,故寻求将此程序纳入案头审计中。

该提案还旨在要求签署一份保密文件和保护敏感信息的保障程序。此外,建议明确纳税人对此类信息的税务用途,以及信息的可用期限,类似于上门检查程序中的规定。

6. 协调《所得税法》中关于转让定价规定的引用

旨在统一《所得税法》各条款中关于转让定价的引用,以期为纳税人提供更大的法律确定性,例如: 

  • 结束核查权行使和案头审计的期限:旨在将《所得税法》第IX和XII款纳入《联邦税法典》第48条第VII款,以及《联邦税法典》第46-A条B款中,分别规定驳斥观察函中事实和情况的期限为2个月,以及行使核查权的期限为2年。这是因为目前的措辞引用了《所得税法》第179条和第180条的适用。
  • 税务保密:建议纳税人及其代表签署一份保密文件,以保护税务机关在上门检查中向纳税人提供的秘密可比交易信息,因为此类信息高度敏感。  

此外,建议明确每个纳税人对此类信息的具体用途,因为《联邦税法典》第46条第IV款的现有措辞并未涵盖这些用途。

最后,还旨在界定从指定代表到异议期结束期间信息可用的时间段,以及该信息的使用方式。

7. 仅使用单一会计年度可比公司财务信息

鉴于税务机关已发现,即使纳税人的经营周期不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仍存在使用平均可比交易财务信息的情况,因此提议修改第179条第四款,规定必须使用单一会计年度(即被分析的会计年度)的可比公司财务信息,除非其经营周期或产品商业接受度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8. 采用不同于四分位数的统计方法

为避免纳税人因采用不同于四分位数的统计方法而产生的不确定性,建议修改《所得税法》第180条,并引入《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02条最后一款,以允许在统计方法源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规定的友好协商程序或SAT发布的通用规则时,采用不同的统计方法。 

9. 废除加工贸易企业安全港书面声明

建议正式废除《所得税法》第182条第二款第五段中规定的安全港书面声明义务,该声明要求纳税人表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适用《所得税法》第182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后所得的较大金额。由于该信息已在DIEMSE中申报,目前提交该书面声明对纳税人而言构成行政负担。

10. 废除加工贸易企业预约定价安排(APA)选项

建议废除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根据《联邦税法典》第34-A条申请预约定价安排来履行转让定价义务并避免其境外关联方构成常设机构的选项。此后,仅保留通过安全港方法履行义务的选项。这是因为税务机关认为,对于大部分加工贸易行业而言,该程序在正确履行转让定价领域的税务义务方面会产生不确定性。 

11. 澄清与境内关联方保持文件资料的义务

建议澄清《联邦税法典》第81条第十七款和第83条第十五款关于违规行为的内容,即删除对境外居民的提及,以消除关于与境内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必须保留转让定价证明文件的义务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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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考虑规则2.8.4.2“不提交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附件或与关联方交易相关的税务状况信息部分的选项”中规定的内容,该规则允许提交与境内关联方交易相关的DIM附件9信息。

本文所表达的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不一定代表Grupo Consultor EFE™咨询集团的意见。

Francisco Arbal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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