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orge De la Rosa
2018年9月19日,巴拿马贸易和经济事务委员会批准了第657号法案草案,该法案“修订并补充了2007年8月24日第41号法案的规定,该法案设立了跨国企业总部设立和运营特别制度以及跨国企业总部委员会,并规定了其他条款”。
根据立法理由说明,第657号法案旨在使SEM制度符合国际标准,提高其竞争力,并继续吸引外国投资。该法案还包括:设立新的许可获取要求;对提供服务产生的应税净收入征收5%的税率(最高可达2%);将金融援助服务纳入允许的活动范围;免除股息税、补充税和分支机构税,不区分收入来源;增加一些关于移民问题的条款;最后,增加与向SEM企业员工支付FECI(特别利息补偿基金)用于住房贷款相关的条款。
在转让定价方面,第657号法案同意修订2007年第41号法案的第21条,规定“拥有跨国企业总部许可证的实体,如果其活动能够促进跨国集团公司产生的商业运营的盈利能力,则应根据巴拿马共和国税法典中规定的转让定价法规所阐述的独立交易原则(或“公平交易原则”),按照所履行的职能、所使用的资产和所承担的风险,在所得税申报表中报告归属于该活动的收入。根据上述原则,相应的成本和扣除额将适用于该收入,所产生的净结果将按照本法规定的税率征税……”。
因此,应理解为所有在SEM制度下运营的企业,都必须根据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其收入、成本和费用,即考虑独立第三方在类似业务环境下进行类似交易时会商定的价格或对价。这要求公司或集团进行转让定价分析,以建立(如果尚未建立)转让定价政策,使SEM企业能够遵守公平交易原则。这需要对纳税人及其关联方的职能、资产和风险,以及跨国集团的价值链进行详细分析,因此企业应投入足够的时间和资源来预见这一义务,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机关审查的风险。
另一方面,第657号法案第6条同意在2007年第41号法案中增补第21-A条,该条纳入了转让定价问题。第21-A条规定“自2019财政年度起。与作为SEM企业的关联方进行交易的自然人或法人,应根据巴拿马共和国税法典的规定,遵守转让定价制度,但本法典第762-D条的规定除外……”。
巴拿马共和国税法典第762-D条指的是转让定价法规的客观适用范围,其中规定,与居住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关联方进行收入、成本或费用交易,且这些交易影响所得税确定的纳税人,将受这些法规的约束。
与上述内容相关,第21-A条继续阐明“转让定价制度也将适用于拥有SEM许可证的企业与以下关联方进行的任何交易:在巴拿马共和国设立的关联方;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关联方;在科隆自由区设立的关联方;根据2003年第36号内阁法令在石油自由区运营的关联方;巴拿马-太平洋经济特区内的关联方;其他SEM企业;知识城内的关联方;或在任何其他现有或未来设立的自由区或经济特区内的关联方”。
上述规定旨在澄清,无论巴拿马共和国税法典第762-D条如何规定,SEM企业的转让定价制度将适用于以下情况:
· SEM企业与巴拿马居民关联方之间进行的公司间交易
· SEM企业与境外居民关联方之间进行的公司间交易
· SEM企业与在科隆自由区、石油自由区、巴拿马-太平洋经济特区、其他SEM企业、知识城或任何其他现有或未来设立的自由区或经济特区运营的关联方之间进行的公司间交易。
因此,也可以推断,所有目前正在编制转让定价研究报告以遵守第762-D条的纳税人,也应考虑在其转让定价研究报告中纳入与在SEM许可证下运营的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无论集团内SEM企业自身的义务如何。
最后,新的第21-A条以以下段落结尾:“拥有跨国企业总部许可证的企业,尽管根据其特别法的规定享有降低的所得税税率,但仍应根据税法典的规定遵守转让定价制度,本法典第762-D条的规定不适用。” 基于最后一段,可以确认,在SEM许可证下运营的企业必须遵守巴拿马共和国税法典的所有规定,同时不适用第762-D条的规定。这包括根据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其收入、成本和费用的义务,以及提交转让定价信息申报表(F-930)并获取和保存其转让定价研究报告(分别对应巴拿马共和国税法典第762-I条和第762-J条)的义务。
第657号法案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因此,在SEM许可证下运营的公司必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根据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其收入、成本和费用,准备其转让定价研究报告,并进行任何必要的调整,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机关审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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