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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19, 2021

哥斯达黎加制定APAS签署规则

Anonimo

哥斯达黎加最近在预先定价协议(APA)的签署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尽管多年来,《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4条已规定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签署预先定价协议(APA),但税务总局通过2021年3月24日发布的GT-R-14-2021号决议,明确了这些协议的办理指南。

首先,该决议将这些协议定义为:税务总局与提出申请的所得税纳税人之间签署的一项协议,旨在预先确定一套适当的标准、程序和关键假设,以在特定期限内确定关联方交易的转让定价。

该决议开头指出的另一个重要点是,负责所有与预先定价协议(APA)相关事宜的机构将是税务总局转让定价预先协议分局(SAPPT)。

要求

根据第2条规定,向SAPPT提交预先定价协议(APA)申请所需的要求如下:

  • 由具有充分授权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附上签发日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法人资格证明),提交给税务总局局长。
  • 按照2019年8月22日DGTR-049-2019号决议中关于纳税人应准备的证明文件以证明转让定价的详细规定,以数字格式和西班牙语提交公司信息和本地企业信息。 

此外,还规定了旨在促进税务信息交换的额外要求,根据第3条规定,这些要求包括:

  • 直接母公司的公司名称、识别号和税务地址。直接母公司是指拥有申请公司多数股份的实体。
  • 最终母公司的公司名称、识别号和税务地址。
  • 申请公司及其直接母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
  • 如适用,申请公司企业集团中参与预先定价协议(APA)所涵盖交易的商业链条,并作为客户或供应商的中间成员的公司名称、识别号和税务地址。 

提交申请后,税务总局将在六个月内对预先定价协议(APA)申请作出答复,该期限可根据研究的复杂性再延长六个月。如果期限届满,税务机关未作出答复或未通知纳税人延期,则将适用“默示拒绝”原则,即该提案被视为已被拒绝。

此外,还明确规定了申请可能被拒绝的原因,其中包括:未按规定条件提供所需信息;经查明纳税人提供了不准确、错误或具有误导性的虚假信息;或税务总局不同意纳税人用于确定转让定价范围或价格的要素、标准或评估。

协议特点 

预先定价协议(APA)的有效期最长为五个财政期。纳税人必须明确是希望从提交申请的财政期开始适用,还是从下一个财政年度开始适用。

第8条规定了协议应包含的要素,其中主要包括:签署协议的纳税人及其参与预先定价协议(APA)所涉交易的关联方的身份信息、纳税期、申请人的义务、支持所采用方法的预先定价协议(APA)关键基本假设、预先定价协议(APA)所指的各项操作的描述、对所涵盖操作的转让定价确定方法进行详细解释、根据公平交易原则确定价格或利润率、导致协议终止的原因等。值得注意的是,协议还明确规定,在影响所分析操作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协议可以进行修改。

此外,还规定,在相应财政期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已签订预先定价协议(APA)的纳税人应每年向SAPPT办公室提交一份报告,证明其转让定价符合协议规定的条件,并表明关键基本假设的有效性。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该决议最引人注目的特点之一,也是哥斯达黎加与BEPS行动计划保持一致的证据,是其中规定所有关于已签署APA的信息和文件均须遵守“自发信息交换”,这意味着税务机关将向涉及APA所涵盖交易的国家发送其认为相关的税务信息,以便利这些国家在其各自管辖区内的税务监管。

  总之,哥斯达黎加已具备明确的规则和条件,供纳税人决定签署预约定价安排,这意味着在转让定价方面将拥有更高的法律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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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表达的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不一定代表Grupo Consultor EFE™的观点。  

Anoni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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