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rancisco Arballo
在与我们有幸合作的跨国集团中,最常见的操作之一是集团母公司或任何在境外关联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服务。
在服务业务中,特别是当该业务对纳税人的所得税计算具有可抵扣影响时,在税务机关进行审查或质疑时,有必要考虑各种相关因素。本文将探讨正确理解和界定此类服务的重要性,以便准确评估所约定的对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根据跨国集团的结构,我们可能会发现有些母公司将其活动仅限于对子公司的监督,即仅限于对其在子公司投资的监控。
另一方面,在高度整合的集团中,母公司可能更深入地参与协调、监督、财务、物流等对业务正常运作至关重要的职能。
上述情况表明,母公司为其子公司开展的活动具有价值,因此应获得对价。
与公司间服务(如行政、财务和/或技术服务)不同,这些被视为股东活动的“服务”对独立公司而言没有特殊用处,因此不应被视为集团内部服务,也就不应向子公司收取费用。
可以看出,上述例子指的是股东感兴趣的活动,因为它们是监控其在子公司投资的手段。这些活动并未给子公司带来直接利益,而且子公司也不会愿意为这些服务向独立的第三方支付费用,因此,子公司不应以“集团内部服务”的名义向母公司支付此类活动的费用。
在实践中,母公司向拉丁美洲子公司收取的费用中,常见一些可被视为股东活动的费用。无论集团内部对价是否符合市场价值,我们都必须质疑独立的第三方是否愿意为这些服务付费,或者这些活动是否是子公司本可以自行完成的。
因此,正确分析和界定境外关联公司为跨国集团子公司提供的“服务”至关重要。为此,在评估服务对价时,需要牢记以下几个方面:
在评估了上述几点之后,我们就可以评估关联企业之间约定的对价,以便根据对各方所承担的职能、资产和风险的分析进行评估,判断该对价是否处于独立第三方在类似商业条件下愿意约定的对价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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