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orge De la Rosa
目前,关联方之间的利息往来是税务机关审查风险最高的业务之一,因为它们经常被用作企业避税策略的工具。
在墨西哥,这些业务的监管包含在 LISR,其中规定了一系列假设和条件,以使关联方贷款产生的利息被视为可抵扣,其中许多条件超出了有效独立原则(即公平交易原则)的遵守范围。
例如,必须注意根据LISR第11条,利息不应被视为股息,即不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必须证明融资成本是按市场价值约定的,关键要素包括本金金额、期限、担保、债务人偿付能力和利率(第27条第XIII款和第179条第I款a项)。
同样重要的是,要避免落入第28条第XXVII款规定的“资本弱化”情形。
此外,作为采纳BEPS行动计划4的一部分,墨西哥税法最近进行了修订,旨在限制利息抵扣,以此作为减轻税基侵蚀的措施。
因此,2019年12月,LISR第28条新增了第XXXII款,规定超过“调整后应税利润”30%的“净利息”不得抵扣。
此规则适用于在相关会计年度内应计利息超过20,000,000墨西哥比索的企业,该金额适用于同一集团所有法人实体,并根据各实体上一会计年度产生的应计收入水平进行分配。
该款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可以看出,融资业务的监管范围越来越严格和广泛,因为最新的法律改革甚至对支付给独立第三方的款项设定了可抵扣限额,通过规范公司的负债水平,切断了利润流失的途径。
因此,企业必须重新评估其战略,确保这些战略整合了经济、财务和税务要素,使其能够适应并应对当前的环境和趋势。这不仅要确保遵守自由竞争原则,还要确保战略本身不会在任何环节助长逃税行为。
例如,小型企业常见的做法是股东融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关注的是遵守利息有效独立原则,认为这样就能支撑运营,但却忽略了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即经济性质和实质。因为可能出现多种情况对这种做法产生负面影响,例如利息落入上述任何一种假设情况,甚至贷款可能被视为个人所得的虚构股息。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由于企业缺乏了解还是缺乏适当的咨询,都可能被视为模拟两项交易:一方面,当利息落入虚构股息的范畴却未按其性质进行处理时,就构成了逃避相应的所得税支付。另一方面,即使利息符合有效独立原则,但由于其交易性质不同,仍会产生不当扣除,因此存在双重逃税行为。
根本问题在于相关方之间缺乏联系,因为企业可能没有经验或知识来察觉这种情况,而顾问获取信息受限则阻碍了风险的正确评估。因此,所有各方都在各自为政,导致财务战略可能存在缺陷,非但未能惠及运营,反而严重影响了正式合规性。
原因和后果多种多样,因此,有必要充分了解业务及其处理方式,并促进相关方之间的沟通和信任,以避免不当行为。
在这方面,转让定价实践可以成为重新设计企业政策的良好助力,尤其是在当前趋势要求引入新工具以提供全面视角和技术要素,从而促进决策并确保符合税务机关要求和业务需求的情况下。始终重申,每项实施的政策都必须在经济、税务和财务上保持一致,以实现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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