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orge De la Rosa
经合组织指南第一章建议,当集团内某公司出现持续亏损而集团其他公司盈利时,应进行特别转让定价审查。关联公司和独立公司都可能遭受实际亏损,这可能是由于公司运营初期、效率低下、经济环境不利等多种原因造成的。
公司的宗旨是实现利润最大化,因此不会无限期或长时间地承受亏损,以至于被迫停止运营。然而,公司仍有可能连续亏损,而其所属集团却通过其转让或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获益。
集团中某个实体持续亏损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潜在警觉,因为这可能意味着其转让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独立第三方交易的条件。
集团实体滥用财务或税务政策,可能导致其中一个实体持续亏损,从而侵蚀税基或将利润转移到税负较低或零税负的司法管辖区,相对于集团其他公司而言。
鉴于上述情况,税务机关需要确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条件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即这些交易是否在与独立第三方交易相同的条件下进行。
经合组织指南第1.131段指出,在分析亏损时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是,不同跨国集团的企业战略可能因历史、经济和文化等多种原因而存在差异。
在某些情况下,亏损可能是合理的,例如,出于市场渗透策略,公司可能会选择降低价格,甚至出现亏损,以进入新市场、阻止新竞争者或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即便如此,低价和亏损也只能在有限且合理的时间内承受,并且要清楚地认识到这是为了未来获得更高的盈利能力。
如果该策略持续时间超过合理期限,则有必要进行转让定价调整,特别是当可比数据表明亏损持续时间长于可比独立公司所能承受的期限时。
经合组织指南建议,税务机关不应接受特别低的价格作为公平交易价格,除非可以预期独立公司也会以类似方式定价。
因此,当集团内公司连续多个期间出现亏损时,进行细致专业的转让定价分析至关重要,要考虑独立公司因其运营或活动可能承受亏损的原因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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