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于缺乏可比交易,在集团内部服务业务中应用独立交易原则往往十分困难。这种复杂性源于特定服务所涉及的要素:例如,一项服务的提供可能涉及有形和无形资产的使用;实验室服务可能涉及软件许可或重要的专有技术,而广告服务可能涉及研究工作等。
此外,还需要确定服务的价值应分配给企业集团中的哪些实体。对于作为服务中心运营的企业而言,可以根据服务的性质和使用情况采用不同的分配方法;例如,业务量、相关人员数量或订单数量等,都是合理且易于核实的分配标准。
因此,进行准确的定性有助于界定集团内部服务业务,可以通过以下基本问题来开展:谁为谁做了什么?为什么要提供该服务?如何执行或履行了哪些职能?服务的要求期限和地点是什么?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或转移了哪些有形和无形资产?
我们认为,上述分析与“受益测试”的应用相辅相成,因为它有助于我们根据服务的范围和特征,判断该服务是否为接收方提供了价值。请记住,我们的法律[1]指出,当服务为接收方提供经济或商业价值时,即满足受益测试;而当该服务可以通过独立第三方(无论是通过内部执行还是外包)来满足时,即可验证这一点。
从这句话我们可以理解,独立第三方寻求服务是为了满足其企业政策或战略所定义的业务需求,无论该需求是否能为其带来直接利益。为此,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费用,无论是通过建立内部部门还是聘请专业服务提供商。
因此,我们认为对服务进行适当的定性对于应用“受益测试”至关重要,这是税前扣除成本或费用的必要条件。在实践中,我们已经为集团内部服务开发了一套稳健的分析和文档框架,我们将在后文中详细讨论。
[1]《所得税法》统一文本第32-A条第i款及其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