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萨尔瓦多境内的纳税人,向非居民关联方支付或记入任何源自萨尔瓦多境内所得的款项(即使是预付款),根据《税法》第158条的规定,有义务就这些款项代扣代缴20%的所得税作为最终税款。
此外,向非居民服务提供商支付或记入的、用于萨尔瓦多境内的境外服务款项,以及因无形资产的任何形式转让或有形和无形资产使用权或特许使用权而支付或记入的款项,也需作为最终税款进行代扣代缴。
尽管该条款规定了20%的所得税代扣代缴作为最终税款,但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将根据具体条件适用较低的税率:
对于因投资证券所产生的资本收益和回报,或在萨尔瓦多证券市场(无论是初级市场还是二级市场)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股权及其他投资而支付或记入的款项,将适用3%的代扣代缴税率。
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向其母公司支付的、用于购买有形动产的款项,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已缴纳相应税款的利润,可免除20%的代扣代缴。
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向其母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均应代扣代缴20%作为最终税款,除非属于上一段所述的免税情况。
如果纳税人向设立在具有优惠税制、低税或零税率国家、州或地区的实体支付或记入款项,则应代扣代缴25%作为最终税款,但以下情况除外:
如果纳税人向其合伙人、股东、联营方、受托人、参与者、投资者或受益人支付或记入利润,则应代扣代缴这些款项的5%。如果上述主体设立、注册或位于具有优惠税制、低税或零税率的国家、州或地区,则应代扣代缴25%的所得税。
同样,当母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代理机构及其他常设机构的代表向萨尔瓦多非居民主体支付或记入利润时,应代扣代缴5%的所得税。
最后,当纳税人以贷款、预付款或任何形式的融资方式,向其合伙人、股东、联营方、参与者、受托人或受益人(设立、位于或居住在境外低税或零税率国家、州或地区的实体),或位于或居住在境外的母公司,或与境外母公司相关的位于或居住在境外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或其他机构支付款项或实物时,应代扣代缴5%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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