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puest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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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ruary 3, 2020

服务增值税扣缴

Jorge De la Rosa

2020年1月31日(上周五),税务管理服务局发布了第46/IVA/N号规范性标准,其中税务机关需要“澄清”承包方何时应就人员派遣服务扣缴6%(RFN激励受益人扣缴3%)的税款,无论服务是在其设施内还是设施外提供。

该标准指出,当承包方是法人实体或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然人,并且接受了人员派遣服务时,应进行扣缴。当派遣人员的职能直接由承包方利用时,则应进行扣缴;相反,如果承包商的人员所履行的职能是由承包商自身利用的,则不进行扣缴。

人们曾期望该标准能阐明2020年税制改革方案中提出的内容,即扣缴针对的是从事劳务分包或外包服务的公司。然而,税务机关仅致力于确定或澄清何时存在向承包方派遣人员的关系,而忽略了服务的直接受益人是谁。即使有了上述标准,这一点仍然留给纳税人自行解释。

此外,还发布了一个“常见问题”部分,其中重点说明了是否会扣缴税款,具体如下:  

1. 如果我的公司从事食品销售业务,并与关联方或独立第三方签订了清洁服务合同,我是否应根据《增值税法》第1条A款第IV项的规定,就这些服务扣缴6%的增值税?

答: 是的,必须进行扣缴,因为这涉及派遣人员,且这些人员的服务直接由承包公司利用,无论承包商是否为关联方。

法律依据: 现行《增值税法》第1条A款第IV项。 

2. 如果我作为自然人因商业活动需要对我的计算机设备进行预防性维护,并为此与一家法人实体签订了服务合同,该实体派遣人员为我进行维护,我是否应根据《增值税法》第1条A款第IV项的规定,就这些服务扣缴6%的增值税?

答: 是的,必须进行扣缴,因为这涉及派遣人员,且这些人员的服务直接由承包方利用,无论合同义务的名称如何,因为该承包方是计算机设备预防性维护的直接受益人。 

法律依据: 现行《增值税法》第1条A款第IV项。

3. 如果我的公司需要人员运输服务,并为此与一家专门从事此业务的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我是否应根据《增值税法》第1条A款第IV项的规定,就这些服务扣缴6%的增值税?

答: 是的,必须进行扣缴,因为这涉及派遣人员,且这些人员的服务直接由承包方在其设施外利用,无论合同义务的名称如何。

法律依据: 现行《增值税法》第1条A款第IV项。 

4. 如果我因商业活动需要会计或法律事务所的服务,并为此与一家法人实体签订了服务合同,以获取我公司的会计或法律意见,且这涉及其人员在我的设施内履行职责,我是否应根据《增值税法》第1条A款第IV项的规定,就这些服务扣缴6%的增值税?

答: 不,不应进行预扣,因为提供给委托方的人员所履行的职能并非由委托方直接利用,而是由承包方利用,承包方需要这些职能来为委托方准备可交付的文件。

法律依据: 现行《增值税法》第1条A款第IV项。 

5.- 如果我是一家法人实体,因业务需要聘请会计师或律师提供服务,并为此与该自然人签订服务合同,我是否应根据《增值税法》第1条A款第IV项的规定,对这些服务预扣6%的增值税?

答: 不,无需进行预扣,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向委托方提供人员。另一方面,如果委托方是接受独立个人服务的法人实体,则应根据《增值税法》第1条A款第II项a)款的规定,并结合其《实施细则》第3条第I项a)款的规定,预扣律师或会计师转嫁的增值税的三分之二。

法律依据: 现行《增值税法》第1条A款第II项a)款,并结合其《实施细则》第3条第I项a)款。 

鉴于之前讨论的要点尚未明确,因此提出了上述问题,通过这些问题,我们可以了解税务机关关于纳税人进行增值税预扣的真实标准,在某些情况下,这涉及到何时被视为存在或不存在人员提供,以及前面提到的直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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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表达的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不一定代表Grupo Consultor EFE™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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