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puest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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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25, 2020

增值税代扣代缴抵扣

Jorge De la Rosa

根据增值税法第1-A条规定,某些行为要求自然人或法人代扣代缴税款。同样,根据该法第1-A条或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的税率,这些款项将由代扣代缴人承担,并应在下个月的增值税申报中,在“其他应付金额”栏以及“已代扣代缴增值税”部分进行申报和缴纳。

但是,我们何时可以抵扣已缴纳或申报的增值税呢?税务机关有一个解释,其中举例说明了8月进行代扣代缴,9月缴纳,10月抵扣的情况。虽然这在某种程度上是正确的,但并非指字面意义上的那些月份的申报。

以此为例,我们可以确认8月确实发生了需要代扣代缴税款的交易。这笔代扣代缴税款将体现在8月的申报中,该申报最迟于9月17日提交;因此,我们可以在下个月的申报中抵扣,即9月的申报,该申报最迟于10月17日提交。

因此,在此示例中,这符合增值税法第5条第IV款的规定,我们在下个月的申报中抵扣了已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增值税法第5条: 已代扣代缴并缴纳的税款,可在代扣代缴款项缴纳申报后的下一个月度申报中抵扣。” 

值得注意的是,必须在相应的申报中实际缴纳代扣代缴款项。如果未缴纳,税务机关甚至可能拒绝我们抵扣全部增值税,因为根据抵扣规则,税款必须已适当缴纳才能进行抵扣。在这种情况下,这并非是对供应商或我们代扣代缴对象的义务,而是向墨西哥税务总局(SAT)支付这些代扣款项的义务,并且需要在本文第一段提及的相应部分正确申报。

可以得出结论,正确把握抵扣应付增值税代扣款项的时机至关重要,以便根据具体情况减少当期应税基础或增加我们的贷方余额,并避免因不正确的税款申报或未在相应月份缴纳而丧失抵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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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表达的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不一定代表EFE咨询集团的意见。 

Jorge De la Ro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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