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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ember 4, 2019

第三方代付的变更

Anonimo

第三方代付的变更


在商业环境中,我们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第三方(无论是员工、合伙人还是关联方)需要代表纳税人支付费用,以加快纳税人的交易。即使资金来自纳税人,这也会给第三方和纳税人带来后果。从支付费用方(第三方)的角度来看,有两种情况:一是资金来自第三方,之后再由纳税人报销;二是资金由纳税人提前提供。 


纳税人报销费用


在第一种情况下,纳税人将进行我们通常所说的费用报销;而在第二种情况下,纳税人知道第三方将代其支付费用,因此会提前提供资金。在这两种情况下,交易都必须附有CFDI(电子发票)或费用凭证,该凭证必须符合《联邦税法》第29条和第29-A条的规定,以便纳税人可以抵扣增值税,并有权在所得税方面扣除该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遇到了第一个困境:如果第三方不主动索取凭证或不核实凭证是否符合规定,该费用将无法抵扣。第二点是报销或资金交付的方式,必须通过记名支票或电子转账进行,并且金额必须与实际交易金额完全一致。如果收到超出金额,第三方有义务将多余资金退还给纳税人,否则必须将其视为收入。最后一个需要注意的点与报销本身有关:如果直接存入第三方账户,并且没有文件支持证明该存款对应纳税人支付的费用,那么这笔存款将成为第三方的应计收入。


2019年《综合税收决议》规则变更


此前,2019年4月22日发布的2019年《综合税收决议》第2.7.1.13条“第三方代付费用”规定,超出存款部分的退款必须在收到用于支付费用的资金后60天内完成。2019年8月20日,《联邦官方公报》发布了2019年《综合税收决议》的第一次修订决议,对上述规则的第二部分e)项的第一和第二段进行了修改,并新增了第五段,具体内容如下:


 纳税人提供给第三方的款项,必须用于代该第三方支付费用,或最迟在收到款项的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退还给第三方。


如果上述期限届满后,资金仍未用于支付费用或退还给纳税人,第三方必须就该款项开具收入CFDI,并在同一财政年度的账簿中确认该收入。


开具附有“第三方资源识别和费用明细”补充信息的CFDI,并不替代或免除本规则第一部分a)项和第二部分c)项所指的义务。

在这方面,新规定为第三方提供了便利,因为如果他们之前未能完成退款,现在有更多时间进行。但同时指出,如果未能退款,第三方必须开具收入CFDI,确认未退还给纳税人的金额,并将其计入相关财政年度的收入。


第五段的补充规定,即使第三方开具了附有“第三方资源识别和费用明细”补充信息的CFDI,也必须为代其支付费用的纳税人索取相应的CFDI;如果纳税人是外国人,则其CFDI中必须包含未在RFC(联邦纳税人登记)注册的外国居民的通用RFC代码。


如果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对这类代付费用进行控制,可能会给代表纳税人支付费用的第三方带来税务负担。 


综上所述,建议第三方设立独立账户或用于不同目的的账户,这不仅是为了处理代纳税人支付的费用,也是为了让第三方能够更准确地区分个人服务收入和纳税人为代付费用而存入的款项,从而更好地控制其个人账户,快速识别收到的资金和应退还给纳税人的金额。 

Anoni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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