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哥斯达黎加的转让定价规定于2013年首次发布,其中规定,与境内外关联方进行交易的纳税人,必须根据独立交易原则协商价格和金额,并考虑影响公司应税基础(即收入、成本或费用)的交易。
随后,2016年发布了信息申报表的提交指南,这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第一项正式义务。然而,一年后,该义务被暂停,因为税务总局(DGT)尚未确定提交转让定价信息申报表的机制。
尽管如此,一年后,税务总局(DGT)发布了转让定价文档的指南,这些指南与经合组织(OECD)的指导方针和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第13项行动保持一致,旨在提高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透明度。在此背景下,纳税人不仅需要准备转让定价研究报告(本地报告),还需要准备企业报告(主体报告),这是一项正式义务。
随后,2018年,税务总局(DGT)根据第13项行动制定了国别报告(country by country),作为支持性文档的一部分。此义务适用于在哥斯达黎加设有母公司,且其全球累计总收入等于或超过7.5亿欧元或等值当地货币的纳税人。
在此背景下,转让定价文档义务构成如下:
由此可见,尽管哥斯达黎加正处于近期加入经合组织成员国的过程中,但它一直与经合组织在国际税收建议框架下的指导方针和修订保持高度一致。
因此,尽管税务总局(DGT)不要求提交信息申报表,但它对转让定价制度表现出更大的关注和重视。甚至在最新的所得税条例改革中,也规定与关联方交易确定的价值必须在纳税人提交的所得税申报表中出于税务目的进行反映。
因此,重要的是提醒目前以及过去与关联方(无论是在哥斯达黎加还是国外)进行过交易的公司,应准备好其转让定价研究报告,以应对税务总局(DGT)的任何要求,同时考虑到税务机关要求此类文档的4年追溯期,以及法规中规定的未提供文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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