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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ember 25, 2020

何时将境内实体或交易对方视为被分析方

在根据独立交易原则(Arm’s Length)评估公司间交易时,需要确定被测试方,即分析对象。

对此,经合组织指南建议,被测试方的选择应与交易的功能分析保持一致。因此,这一点至关重要,它能为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中功能分析的开展提供正确方向,因为功能分析是寻找更可靠的可比交易以证明约定对价符合市场价值时所考虑的五个最重要的可比性因素之一。

此外,被测试方应是能够适用最佳方法规则来评估关联方之间受控交易的实体,即执行最不复杂的功能和日常活动,且不涉及无形资产转让的实体。换言之,被测试方是不执行增值功能的实体,这样才能适用单边法,即仅衡量交易一方的财务盈利能力。

例如,有些公司在其职能中涉及使用独特且有价值的无形资产(如专利和商标)制造产品。在这种情况下,被测试方应是仅参与此类产品分销的实体,因为它执行最简单的功能,不涉及使用有形资产或其特征与潜在可比公司不同的资产的复杂活动。

在这方面,有必要通过对境内外双方的定性和定量信息进行分析,确定参与受控交易的实体(境内或境外)中哪一方最适合被选为被测试方,而不应像通常那样排除任何一方。尤其不应忽视境外实体的选择,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境内实体会被自动视为“被测试方”。

此外,也可能出现双方均从事日常活动,且不使用任何独特且有价值的资产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最理想的做法是选择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即取得收入的实体)作为被测试方,以便直接评估受控交易中取得的价格或利润。

因此,需要明确哪一方符合以下前提条件:

  • 取得收入。
  • 执行最简单的活动。
  • 不拥有或开发非日常无形资产。
  • 拥有可靠的财务信息。  

所有这些都是为了能够应用最佳方法,以得出最可靠的结果。同时,经合组织指南指出,如果被测试方执行最重要的功能,单边法的可靠性将会降低。因此,当被测试方不涉及独特且有价值的资产时,非受控交易中各方支付或收到的价格以及获得的利润率可以构成确定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可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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