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收义务是国家在行使征税权时确立的一种公共法律关系,当法律规定的产生税收义务的事实发生时,国家可对受其主权管辖者强制征收。
鉴于此,国家作为税收的公共债权人,有权采取 稽查、检查、调查和控制 以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甚至包括那些享有免税、特许权或税收优惠的主体。
为了开展其行动,税务机关应遵守以下一般原则:
面对税务机关的权力,纳税人有权书面了解其提出的请求,使用《税法典》规定的证据手段,获得听证和辩护期限,提供和提交证据,甚至就这些证据的价值进行辩论,提起上诉,并查阅行政档案,无论是亲自查阅还是通过经正式授权的代表或代理人查阅。
根据请愿权,税务机关应 通知 纳税人,无论是亲自、通过通知书、公告、电子邮件或挂号信、在官方公报或任何全国性报纸上刊登,甚至通过任何其他可留下可察觉痕迹的技术通信方式。
为了行使请愿权,纳税人应告知税务机关接收通知的地点,该地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是邮政信箱。如果未告知接收通知的地址或提供了虚假或不存在的地址,通知将通过公告进行。通知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进行,即周一至周五上午八点至下午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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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抗辩权纳税人可以使用法律允许的所有证据方法,但证人证言除外。证据方法的适当性应根据税法规定的行为,若无此类规定,则根据普通法规定来确定。
纳税人必须在税务稽查过程中,以及在依职权清算程序或处罚程序中给予的听证和辩护机会内,以及在上诉程序中提交该等证据。
纳税人负责证明有利于其的已申报事实的存在。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必须证明未申报且已归咎于纳税人的事实的存在。
此外,纳税人可以将税务机关出具的文件作为证据纳入,但需明确具体并注明其日期、编号和签发机构。会计账簿也构成证据要素,但其分录必须有包含支持性文件的会计分录支持,以确定所记录业务的来源。
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经税务机关要求后,纳税人有义务提交以下各项:
所有上述文件必须支持其业务。同样地,纳税人有义务允许税务机关在其场所或机构、仓库、办公室以及任何其他从事经济活动的地方进行检查,以及税务机关行使其职权的其他情况。
如果纳税人无法通过适当的文件证明货物采购和相关税款的支付,税务机关通过其代表有权 没收 纳税人的商品,并制作一份记录,载明事实经过和被没收商品的详细信息,该记录必须由财政部代表、国家民警负责人员以及被没收商品的成年人(无论其是否为商品所有人)签署。随后,将给予纳税人三天的听证机会,并在听证结束后八天内开放证据提交,这两个期限均为工作日且不可延期。
税务机关在检查程序中设立的另一个机制是核实以下义务的履行情况: 开具和交付发票 或等效文件,以及办理纳税人登记。该行为由公证人受托执行,他们是上述机构正式授权的代表。
我们可以看到,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的稽查程序中,存在根据《税法》规定必须遵守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必须仔细分析,以避免任何一方出现滥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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