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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ober 4, 2020

获批慈善机构在审查中

Jorge De la Rosa

9月8日,联邦政府提交了2021年经济方案,其中包括2021年税制改革提案。其中最显著的修改涉及获授权的慈善机构,根据该改革提案的理由说明,这些修改旨在避免此类机构被滥用,确保其真正履行成立宗旨,而非谋取经济利益。

提议进行以下修改:

  • 修订 《所得税法》第79条 将从事科学或技术研究的协会、提供奖学金的机构以及从事野生动植物研究或保护的机构增列为获授权的慈善机构,前提是这些机构获得接受捐赠的授权。
  • 同时,还修订了 《所得税法》第84条 ,将校企合作项目从获授权的慈善机构中删除,原因是此类实体没有注册记录。
  • 根据授予的权力,获授权的慈善机构可以从非其宗旨的活动中获得收入,但这些收入被限制在年度总收入的10%以内。尽管有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在这些机构的申报中发现,其收入超过了规定比例,因此建议在 《所得税法》第80条中增加一段,明确规定如果某机构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其非宗旨活动收入超过总收入的50%,则该机构将失去接受捐赠的授权,此决定将由税务机关通知。
  • 与《所得税法》第80条的修改内容一致,建议修改 《所得税法》第82条,其中明确了获授权慈善机构的财产用途,该财产必须用于协会被授权接受捐赠的目的。此外,还提及“受赠机构财产”是指实体资产扣除所有负债后的剩余价值。同样,明确规定,当其授权被撤销或失效时,受赠机构有12个月的时间重新获得授权,否则,必须将其财产捐赠给一个拥有有效注册的获授权慈善机构,为此,从重新获得授权的期限结束后算起,还有6个月的额外时间。此外,还明确规定,失去授权或注册的慈善机构将根据《所得税法》第二章作为一般制度下的法人实体纳税。
  • 建议废除 《所得税法》第82条之三 ,以取消受赠机构税务合规认证的选项,原因是缺乏认证机构的选择以及获得此认证所涉及的成本。
  • 通过增设 《所得税法》第82条之四,其中明确规定了撤销授权受赠机构资格的原因和程序,具体如下:
  1. 将其资产用于与获得相应授权的社会宗旨不符的目的,违反本法第82条第一款的规定。
  2. 未开具证明所收捐赠的税务凭证,或开具可抵扣捐赠的税务凭证以证明除捐赠以外的任何其他业务。
  3. 当税务管理服务局(SAT)在行使其核查权力,或通过其档案、文件或数据库,或通过该分散行政机构可查阅或持有的任何其他信息,发现任何构成授权受赠机构违反税务规定所设定的义务或要求的事实。
  4. 被列入《联邦税法》第69-B条第四款所指的名单。
  5. 如果其授权在过去五年内被撤销的民事组织或信托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成员,或任何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成员,在授权有效期内成为被授权接收可抵扣捐赠的民事组织和信托的一部分。
  6. 符合本法第80条最后一款规定的情形。

对于这类协会而言,公布其资产状况至关重要,以便向公众或捐赠者披露协会所收到资源的使用情况及其妥善利用,从而确保所收到资源管理的安全性。 [SEG 9] 本文所表达的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不一定代表Grupo Consultor EFE™的观点。


2021年税制改革倡议旨在对授权受赠机构进行跟踪,根据其理由阐述,旨在避免此类机构被滥用,以确保它们能够明确地追求其成立宗旨,而非谋取经济利益。

Jorge De la Ro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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