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墨西哥合众国宪法第27条第I款的规定,外国人在边境线100公里和海岸线5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不得直接取得土地和水域的所有权。仅允许根据《外国投资法》第二章的规定,通过设立信托的方式,使用和利用位于该限制区域内的不动产。
外交部颁发的设立信托的许可,旨在允许外国人(自然人或法人)或包含外国人准入条款的墨西哥公司,使用和利用位于限制区域内的不动产,前提是该不动产用于居住目的,且期限最长为50年。信托合同必须以公证书形式存在。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信托定义为一种法律形式,外国人可以通过外交部颁发的许可,通过一家银行(该银行负责确保信托的运作,被称为受托人)来登记财产所有权。
为了设立信托,我们需要获取以下文件:
设立信托的许可将包含以下信息:
根据《外国投资法》第14条第二款的规定,所有设立信托的许可申请,外交部应在提交申请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决议。
向法律事务总局提出的信息请求应遵守《联邦透明度和政府公共信息获取法》及其条例,以及外交部内部条例的规定,以保障和保护客户的财产。
如果信托财产需要出售,有两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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