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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13, 2020

关联方融资利息

Jorge De la Rosa

目前,关联方之间的利息交易是税务机关审查风险最高的业务之一。这是因为它们经常被用作企业避税策略的工具。

在墨西哥,这些业务的监管包含在《所得税法》中 (LISR)。该法案规定了一系列假设和条件,以使关联方贷款产生的利息被视为可抵扣,其中许多条件超出了公平交易原则的遵守范围。

例如,根据《所得税法》第11条,必须确保利息不被视为股息,即不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 书面作出无条件付款承诺。
  • 如果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有权干预债务人的管理或控制。
  • 利息支付以获得利润为条件,或其金额根据利润确定。
  • 利息来源于有担保的信贷。 

必须证明融资成本是按市场价值约定的,关键要素包括本金金额、期限、担保、债务人偿付能力和利率(第27条第XIII款和第179条第I款a项)。同时,还需注意避免落入第28条第XXVII款规定的资本弱化情形。

此外,作为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第4项行动计划采纳的一部分,墨西哥税法近期进行了修订,旨在限制利息抵扣,以此作为减轻税基侵蚀的措施。

因此,2019年12月,《所得税法》第28条新增了第XXXII款,规定以下情况不可抵扣: 超过“调整后应税利润”30%的净利息。

此规定适用于在相关会计年度内应计利息超过20,000,000墨西哥比索的企业。该金额适用于同一集团所有法人实体,并根据各实体上一会计年度产生的累计收入水平进行分配。

该款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 适用于属于或不属于国内或跨国企业集团的公司。
  • 适用于向第三方、关联方以及同一集团成员支付的款项。
  • 仅当根据本款计算的不可抵扣利息金额高于根据第XXVII款(资本弱化)确定的金额时适用;在此情况下,第XXVII款不适用。
  • 由此产生的不可抵扣净利息可在接下来的十个会计年度内抵扣,直至抵扣完毕。 

可以看出,融资业务的监管范围日益严格和广泛,因为最新的法律改革甚至对支付给独立第三方的款项设定了可抵扣限额,通过规范公司的负债水平,堵塞了利润流失的途径。

因此,企业有必要重新评估其战略,确保这些战略整合经济、金融和税务要素,使其能够适应并应对当前的背景和趋势。不仅要确保遵守自由竞争原则,还要确保战略本身不会在其任何要素中助长避税行为。

例如,中小企业常见的做法是股东融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通常只关注遵守有效独立利益原则,认为这样就能维持运营。

然而,他们却忽略了其他需要考虑的假设,即经济性质和实质。因为可能出现多种情况对这种做法产生负面影响,例如,利息可能落入上述任何一种假设情况,甚至贷款可能被视为个人虚构股息。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由于企业缺乏了解还是缺乏适当的咨询,都可能被视为模拟两项交易。一方面,如果落入虚构股息的假设,却未按此处理,则构成逃避相应的所得税支付。

另一方面,即使利息符合有效独立原则,但由于这是一种不同性质的交易,将导致不当扣除,因此存在双重逃税行为。

根本问题在于相关方之间存在脱节,因为企业可能缺乏察觉情况的经验或知识,而顾问获取信息的限制也阻碍了风险的正确评估。

因此,所有各方都在孤立运作,导致财务战略可能存在缺陷,非但未能使运营受益,反而严重影响了合规性。

其原因和后果多种多样,因此有必要充分了解业务及其处理方式,以及相关方之间的沟通和信任,以避免不当行为。

在此背景下,转让定价可以成为企业政策重新设计的好帮手,尤其是在当前趋势要求引入新工具时,这些工具应提供全面的视角和技术要素,以促进决策并确保符合税务机关的要求和业务需求。

始终强调,每项实施的政策都必须在经济、税务和财务方面保持一致,以利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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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表达的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一定代表 Grupo Consultor EFE™ 的观点。      

Jorge De la Ro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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