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益测试是 转让定价法规 中针对集团内部服务的一个核心要素。它旨在确定某项服务是否能为接收方创造经济价值,从而提升其市场地位。本文将专门探讨该测试在秘鲁的应用,并根据《所得税法》、相关条例以及秘鲁税务局(SUNAT)关于集团内部服务的报告,分析其具体要求。

《所得税法》(第32°-A条第i款) 要求 集团内部服务 必须通过 受益测试 方可进行税前扣除。若该服务能为接收方带来 经济或商业价值,并改善其市场地位,即视为通过测试。企业必须证明,在类似情况下,独立第三方也会有此服务需求(无论是通过内部执行还是外包给第三方)。
要素 详情真实需求服务效用或必要性的证明提供方成本/费用关联方所发生费用的明细分摊标准集团内各企业间成本分配的方法
若未能满足上述要求,秘鲁税务局(SUNAT)有权 否认所申报的成本或费用.

《所得税法》 将低附加值服务定义为 具备以下特征的服务:
这些服务属于 常规性 业务,且不会对经济集团的价值或风险产生影响。此外,法律将其扣除额限制在 总额的 5%:
一家公司对其 8% 的利润率 应用于其关联方提供的行政服务。秘鲁国家税务管理局(SUNAT)拒绝了这一比例,将其定性为 低附加值服务,理由如下:
标准详情辅助性质(非核心)无形资产不要求也不产生独特的无形资产风险不承担重大风险
税务法庭 确认了该定性,并要求将 利润率调整至最高 5% (《所得税法》第 32°-A 条及 SUNAT 第 135-2020-SUNAT/7T0000 号报告)。超出的费用(3%)被 剔除 就所得税而言(RTF: 01428-1-2023,日期为2023年2月17日)。
《所得税条例》第118°-A条具体规定了证明集团内部服务符合受益测试的标准及所需文件,并明确了服务提供方所产生的成本和费用、利润率,以及一份不属于低附加值服务的详尽清单。关于受益测试,该条例指出: 如果服务仅由母公司或其他集团成员出于自身利益或目的而提供,则不符合该测试,且未为接收方实体提供实质性或必要的价值。

尽管此判例早于集团内部服务相关法规的引入,但它很好地说明了不使接收方受益的活动情况:一家秘鲁境内公司向其德国母公司支付了服务费,但 最高法院 驳回了其扣除申请,理由是该支出不符合 因果原则 (《所得税法》第37条)。这些支出被视为 公司义务 (向母公司提交报告),并未给纳税人带来直接利益,因为它们无助于在境内产生应纳税收入(2012年4月24日的第2579-2010-利马号判例)。
以下是条例中规定的用于证明受益测试所需的文件和信息。
纳税人从母公司处获得了一系列服务(包括技术援助合同、集团管理、行政管理、境内外咨询)。这些服务覆盖了集团内所有企业。费用确定方式为所发生的成本加上 5% 的利润率,并指出无论服务是仅提供给该纳税人,还是在“分配密钥”(由供应商确定)下与其他企业共同分摊,均适用该利润率。RTF 05376-1-2020,日期为 2020 年 10 月 2 日。
税务法庭 认可了 SUNAT 的要求,但指出由于未对 服务的实际提供提出质疑,仅质疑了分配成本构成缺乏细节,因此该项调整缺乏充分依据。
在近期的一份报告(编号 N.º 000070-2024-SUNAT/7T0000,日期为 2024 年 9 月 9 日)中,SUNAT 明确了受益测试是否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租赁以及商标使用许可的授予,并规定:

若无法证明所申报的服务不属于受益测试范畴,则构成的违规行为应适用《税法》第177条第5项之规定: “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自身或关联第三方业务的信息或文件,或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形式、期限和条件提供上述信息或文件”.
近期,秘鲁税务局(SUNAT)在评估关联方服务时确立了关键标准。以下是每位纳税人必须考虑的基本原则:
关于……的适用 秘鲁受益测试 需要对集团内部服务的性质进行严格分析。 Grupo Consultor EFE,凭借其在 转让定价 和税务合规方面的丰富经验,提供了一个记录此类服务的结构化框架,确保企业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规避税务调整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