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orge De la Rosa
跨国集团历史上最常用于转移利润的交易之一是金融业务。因此,经合组织不仅在BEPS行动计划中针对此问题制定了具体行动(行动4:限制通过利息扣除和其他金融支付侵蚀税基),而且在2020年发布了《关联实体间金融业务处理指南》。
作为对此的补充,并为了保持一致性,经合组织于2021年3月29日对其《避免双重征税示范税收协定范本》提出了修改建议,旨在澄清第九条在国家利息可扣除性法律方面的适用,包括行动4中描述的旨在防止避税的法律。
该范本的第九条涉及关联企业间交易的利润分配。这些提案最终将取代第九条评注的第3款,该款规定了反资本弱化规则,并对公平交易原则下利息支付的确定方式进行了修改。这一修改意味着,在评估利息支付是否反映公平交易金额时,各国通常会将贷款的条款和条件视为利率。
拟议文本补充道,各国还可以根据事实和情况,考虑一项假定的贷款是否应被视为股本出资或其他类型的交易。在做出此决定时,提案指出各国应考虑国家法律和司法判例或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中描述的因素。
这些修改还建议,一旦关联企业的利润已根据公平交易原则进行分配,国家立法将决定这些利润是否以及如何征税(只要与协定其他条款相符)。
此外,新的评注澄清,根据国家法律后续计算税款所产生的任何不匹配,就协定目的而言,不会导致双重征税。因此,当由于国家立法差异导致不匹配时,各国没有义务对关联公司进行相应的调整。
经合组织还提议对第二十五条评注中拟议的新第12.1款进行额外澄清,内容涉及转让定价案件中相互协商程序的可用性,具体如下:
“更普遍而言,由于初次调整(即将关联企业利润纳入一个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金额)而可能产生的经济双重征税,将导致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目标和宗旨之一不符的征税。在这种情况下,拒绝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以消除由此类调整可能产生的经济双重征税,可能会阻碍协定的一个目标。因此,各国应在转让定价案件中提供相互协商程序的途径。”
经合组织表示,这项规定旨在确认经合组织成员国的做法,并加强BEPS行动计划行动14(使争议解决机制更有效)的规定。
最后,对第二十四条(非歧视)评注的拟议修改明确指出,各国可以对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施加额外的报告要求,包括举证责任倒置,因为此类措施旨在确保对居民和非居民支付款项的合规性和核查达到相似水平。
需要澄清的是,这些提案是以公开讨论稿的形式发布的,经合组织希望将其纳入协定范本的下一次更新中。各国对该讨论稿的意见将于2021年5月28日截止接收。
如果您需要转让定价方面的咨询服务,欢迎点击访问我们的网站 这里 或 联系我们 安排一次虚拟会议。
本文表达的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不一定代表Grupo Consultor EFE™的观点。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