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nonimo
墨西哥税务管理局(SAT)根据纳税人的具体特征对其进行分类。在此,大型纳税人指的是那些(无论是私营还是公共)业务量大或属于战略性或重要行业的纳税人。
根据墨西哥税务管理局(SAT)条例第28条B款(2015年8月24日发布),以下实体将被视为大型纳税人:
i. 墨西哥银行、信贷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构成墨西哥金融体系的其他机构,以及发行证券化凭证的信托机构。
ii. 此外,获准在公司集团可选税制下纳税的合并公司或合并主体。
iii. 上一年度收入等于或超过12.5亿比索的法人实体。
iv. 同样,截至上一年度末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法人实体。
v.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是大型纳税人。墨西哥和外国外交服务人员。因其职务在国外停留超过183天的公职人员。
vi. 国有生产企业、墨西哥社会保障局(IMSS)和国家社会保障与服务机构(ISSSTE)。
vii. 此外,境外居民,即使他们为了增值税目的被视为墨西哥居民。在墨西哥设有常设机构的外国航空公司和航运公司及其连带责任人。
viii. 任何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自然人或法人,涉及扣除额和应计收入的核查;根据与墨西哥签订的贸易协定进行的产地核查;证明已在境外缴纳税款;以及涉及资本遣返和与他国税务机关进行税务信息交换的。
ix. 任何墨西哥居民,涉及与被视为大型纳税人的主体或实体,或与境外居民进行的交易。
x. 上述主体的连带责任人,涉及其应承担的义务。以及为这些主体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这些实体受大型纳税人总局管辖,根据2018年10月22日在《联邦官方公报》上发布的协议第三段,该总局拥有以下权力:
一、大型纳税人总局局长;金融部门审计中央局局长、公司集团审计中央局局长、各类大型纳税人审计中央局局长、国际审计中央局局长、转让定价审计中央局局长,以及隶属于他们的局长和副局长,针对墨西哥税务管理局内部条例第28条B款所涵盖的实体和主体,以及《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六节规定的公司集团可选税制下的合并法人实体和合并主体;以及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有效的《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六节所指的合并税制下的受控公司和控股公司:
a) 执行《联邦税法》第69-B条之二规定的所有行为和程序;
b) 命令并对纳税人进行上门检查,以核实其是否遵守了与机器、系统、电子记录和体积控制操作相关的税务义务,这些义务是根据税法规定必须履行的;
c) 命令并对纳税人进行上门检查,以核实应作为收入记录的交易数量,以及(如适用)行为或活动的价值、每项活动的金额,以及在检查期间进行的日期和时间;
d) 采取必要行动,寻求提供取样服务或对难以识别或处理的货物进行分析、识别或量化服务的第三方协助,依照《联邦税法》第53-D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除了墨西哥税务管理局条例第28条A款已赋予的权力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