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的转让定价规定主要受 所得税法 (“LIG”)及其相关修订案的管辖,并由后续的法令及一般决议进行补充和规范,其中值得注意的是 第1344/98号法令,以及 第1122号一般决议、 第3132/2011号一般决议 和 第3476/2013号一般决议。
在LIG中,转让定价事项涉及确定纳税主体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国际交易的完全竞争价格,前提是这些关联方在国家领土之外设立、注册或居住。
阿根廷的转让定价规定主要受 所得税法 (“LIG”)及其相关修订案的管辖,并由后续的法令及一般决议进行补充和规范,其中值得注意的是 第1344/98号法令,以及 第1122号, 第3132/2011号通用决议 和 第3476/2013号通用决议。
在《所得税法》(LIG)中,转让定价事宜涉及确定纳税人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国际交易的公平交易价格,前提是这些关联方在境外设立、注册或居住。
阿根廷 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 (简称“AFIP”),通过 税务总局 (简称“DGI”),已成立一个专门小组,负责审查转让定价文件。该小组人员隶属于 大型纳税人司。
近年来,阿根廷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审计方面采取了积极立场,这导致税务法庭做出了多项判决。2013年,税务机关修改了有关转让定价文件提交的规定,目前要求纳税人通过电子方式向税务机关提交转让定价研究报告。
自2014财年起,税务机关为在阿根廷境内或境外拥有关联方的纳税人及/或责任人引入了“关联方关系表”。此外,还为所有必须在“关联方关系表”中注册的实体建立了月度报告制度,要求其报告与国内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另一方面,AFIP加强了在阿根廷的转让定价审计,特别关注大宗商品进出口国际交易。税务机关认为,对于此类交易,可以通过识别独立第三方之间的交易来确定适用的市场价格或对价。然而,近期的一些判例表明,法院驳回了AFIP的主张。
此外,尽管当地立法中包含的转让定价指南没有发生变化,但阿根廷当局已表态支持 BEPS行动计划 的 经合组织 并已承诺实施。阿根廷当局迄今采取的行动包括参与一项主管当局间信息交换多边条约。这表明该国当局有兴趣对这类业务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任何其他国际业务进行税务审查。
如果未提交转让定价文件、未正确遵守正式程序以及漏缴税款,将适用具体处罚。
根据 第39条 的 第25.795号法律,个人或法人将被处以150比索(150美元)至2,500比索(2,500美元)的罚款。此外, 第18条 该法律规定,当纳税人未提交相关信息宣誓声明或未提交转让定价报告时,AFIP有权确定其纳税义务。实质性处罚意味着,如果税务机关不同意纳税人与其关联公司约定的价格或对价,任何差额都将被计入应税收入,并加收滞纳金、利息以及相当于漏缴税款1至4倍的罚款。
同样,未能提交宣誓声明的纳税人将被处以10,000阿根廷比索至20,000阿根廷比索的罚款 F742, F969, F743 和/或 F4501未能将转让定价报告附于申报表以及未能提交财务报表者。
阻碍税务稽查、税务住所违规、未报告国际业务或缺乏支持关联公司议定价格的信息,罚款金额从150阿根廷比索到45,000阿根廷比索不等。这些罚款是在上一段所述罚款之外额外征收的。
根据第6条的规定, 第1122号一般决议,并由 第1条 的规定补充, 第3476号一般决议,与关联公司进行交易并需编制转让定价报告的纳税人,必须提交以下申报表:
申报表 F742, 针对该会计年度上半年,最迟应在上述半年期结束后的第五个月内提交,具体日期取决于纳税人CUIT的末位数字。
F969 针对年度商业或日历年度,最迟应在所得税申报表提交的普遍截止日期后的第十五天提交。
F743、转让定价报告、财务报表以及 F4501 针对年度商业或日历年度,最迟在报告会计年度结束后的第八个月内提交,具体日期取决于纳税人CUIT的末位数字。
在所得税方面,转让定价事宜与确定纳税人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国际交易的公平交易价格有关,当后者在国家领土之外设立、居住或注册时。
第20.628号法律 在其 第8、14、15和15条 如下文以及 第10、11、20和21条 的 第1344/98号法令 以及 第1122号一般决议,经 第3132/2011号一般决议 和 第3476/2013号一般决议,规定了应提交的宣誓声明的特征,以及提交一份随附年度转让定价宣誓声明的报告的义务。此外,它还界定了受影响的纳税人、文件要求,并就选择最合适的比较方法提供了说明,以及对可比价格进行调整的机制。
根据 第6条 和 附件二 的 第1122号一般决议,转让定价报告应包含活动、职能、风险、资产、分析的交易、使用的方法、可比对象的识别、信息来源的识别、被排除的可比对象的详细信息、调整的详细信息和方法、中位数和四分位距的确定、可比公司的收入记录和业务活动描述以及得出的结论。该报告必须由纳税人以及由专业委员会认证签名的独立注册会计师签署。
根据 第5条 的 第1122号一般决议,以下纳税人将受转让定价条款约束,并须编制转让定价报告:
纳税人必须在相关纳税期追溯时效期满后,保留转让定价方面的证明文件和信息五年(5)时间。该期限由 第48条 的 法令第 1397/79 号.
转让定价报告必须以西班牙语提交。此外,如果报告中包含以外语撰写的信息,则必须附上相应的西班牙语译文。
阿根廷的法律并未对中小型企业作出任何特殊规定。
尽管阿根廷法律并未规定转让定价研究的准备日期,但它确实规定,转让定价证明文件必须在提交宣誓申报表的一般截止日期前由纳税人持有。 F. 741 -上半年和下半年- F. 742, F. 743, F. 867 和 F. 969,视情况而定,并存放于纳税人的税务住所。
根据 第一条 根据 第3476号决议 2013年,负有准备转让定价报告义务的纳税人应在提交年度补充申报表时随附该报告 (“F743”) 以及申报表 (“F4501”)。这些申报表必须由纳税人最迟在所得税申报表的普遍截止日期前提交,并应附带以下内容:
根据 第48条 《 第1397/79号法令》,期限为五(5)年,自相关财政期间的诉讼时效期满之日起计算。
《 第15条 所得税法》在其第五款中规定,为确定关联方交易的价格,应采用以下列出的方法:
该条款第三款规定,应根据交易类型适用最适当的方法。此外,该条款第六款规定,对于向关联方进行的出口,如果出口商品在透明市场有公开报价,则应以商品在装货当日透明市场的报价作为确定阿根廷出口所得的最佳方法。
在阿根廷,内部和外部可比数据均可接受,外部可比数据可以来自其他国家市场,前提是当地没有可用的信息。
作为G20成员国,阿根廷是支持 BEPS行动计划 的 经合组织。尽管阿根廷国内关于转让定价的立法尚未发生变化,也没有明确的预期时间表,但众所周知,这些变化即将被纳入当地法律,BEPS议题将继续在阿根廷当局的议程中占据优先地位。
尽管在转让定价证明文件的准备和提交方式方面尚未有修改,但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交换的相关行动已经展开。最近,阿根廷签署了主管当局之间自动信息交换的多边协议。该协议旨在解决BEPS行动计划所要应对的主要问题之一,并确认了阿根廷当局致力于遵循经合组织和G20在转让定价领域制定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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