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

多米尼加共和国

多米尼加共和国法律法规

多米尼加共和国转让定价法规

2012年11月9日,颁布了 第253-12号法律,修订了《 多米尼加共和国税法典》。 该修订规定,居民与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实体(无论是居民、外国实体还是位于税收优惠地区)之间进行的交易,应按照独立各方在类似商业环境下达成的价格或金额进行约定,即,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

同样,2014年3月6日,发布了 第78-14号法令,其中包含转让定价条例,该条例废止了 第04-2011号一般规范,由 国内税收总局(DGII) 于2011年6月2日发布的关于转让定价的规定。通过该法令,对立法进行了重大修改,扩大了多米尼加转让定价法规的技术水平、范围和适用领域。

随后,2021年4月20日颁布了第256-21号法令,该法令修订了第78-14号法令的规定,旨在使多米尼加共和国完全遵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包容性框架,主要宣布所有适用纳税人有义务提交三份新的关联方交易特定报告,即本地报告、主体报告和国别报告。

最后,2021年10月5日,DGII发布了第08-21号一般规范,作为经第256-21号法令修订的第78-14号法令第18条的补充,其中规定了新的国别报告的所有提交和内容要求。

多米尼加共和国关联方定义

根据第78-14号转让定价条例第2条规定,以下自然人、法人或实体被视为关联方,只要符合以下任一假设,且其中一方为多米尼加共和国居民或位于多米尼加共和国境内。具体如下:

  1. 当一方直接或间接参与另一方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时。
  2. 当相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实体直接或间接参与上述各方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时;
  3. 当个人、法人或实体在境外拥有常设机构时,就这些机构而言;
  4. 当位于本国的常设机构,其母公司在境外,且涉及该常设机构的另一个常设机构;或与该常设机构相关的个人、法人或实体;
  5. 当居民个人、法人或实体作为另一方的代理、经销商或特许经营商,在商品、服务或权利的买卖方面享有独家权利时;
  6. 当个人、法人或实体从另一方获得、给予或向另一方转让其百分之五十或以上的产量时;
  7. 当一个实体承担另一个实体的运营和收入产生费用,或承担另一个实体在市场风险、生产或投资风险以及金融风险方面的损失时

多米尼加共和国税务机关的举措

近年来, DGII 酒店业是受到转让定价审查最多的行业之一,尤其是所谓的“全包式”酒店。在2007-2010年期间,税务机关进行了73次审计,确定了总计4.72亿美元的调整,其中8500万美元是已消除的损失,其余为现金支付。根据上述情况,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类别和地理位置提出了不同的费率,促使他们选择 预先定价协议 (APA),以在特定时期内对其公司间商业协议获得确定性。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任何纳税人,无论其活动类型或经济部门如何,都可以向多米尼加共和国税务机关申请APA。

2021年,多米尼加共和国通过第256-21号法令的修订,实施了编制国别报告和主体文档的强制性要求。由此可见,该国法律正在更大程度上采纳经合组织(OECD)关于转让定价指南的规定,并要求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纳税人提供更多信息。通过拥有更多的机制和控制措施,DGII可能旨在简化流程,并更轻松地发现那些不遵守法律规定的纳税人。

多米尼加共和国转让定价违规处罚

未遵守转让定价规定的处罚载于 《税法典》 (第11-92号法律),该法典规定了因未履行义务而产生的通用罚款和特定罚款,其中包括:

  • 在提交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纳税人若未能根据 《多米尼加共和国税法典》的规定,提供足够的信息和分析来评估其与关联方的交易(DIOR和报告,视情况而定),则构成未履行形式义务。此外,根据上述 《法典》第281条之三的规定,如果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数据,也将构成同样的违规行为,纳税人将面临根据 第495-06号法律 修改第257条的 税法,该条款规定,对于未履行向税务机关提交信息和证明文件等正式义务的情况,将处以五至三十个最低工资的罚款,并对上一纳税期申报收入处以0.25%的额外罚款。
  • 此外,如果确认对价格进行税务调整,将适用 第250条,该条款规定罚款金额最高可达漏缴税款的两倍,且不影响(如适用)停业处罚。

多米尼加共和国的文档和披露要求

合规路径
在转让定价方面

多米尼加共和国 - 适用于2023财年

避免因不合规而产生的罚款和处罚。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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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米尼加共和国的信息申报

根据第78-14号法令第18条第I款和第08-21号一般规范的规定,以及根据第256-21号法令对第18条的修订,受转让定价制度约束的纳税人应每年在提交所得税宣誓申报表时,通过虚拟办公室提交DIOR格式文件。两份申报表的合并将从2022财年开始适用。

DIOR格式文件用于每年报告当地外资企业与以下实体进行的每项公司间交易或操作的详细信息:

  • 其境外关联方,
  • 居住或注册在低税率司法管辖区或避税港的个人、公司或企业,以及
  • 受自由区制度惠及的关联方。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上述信息将包含每笔交易的详细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1. 纳税人识别信息
  2. 外国税务识别号(如适用),或关联方的国家纳税人登记号(RNC)。
  3. 非多米尼加共和国居民的个人或公司名称(如适用)。
  4. 非多米尼加共和国居民关联方的注册地国家(无论是否已注册)。
  5. 关联关系假设。
  6. 与各关联方进行的以下交易详情:
    • 构成收入的交易,包括其特征或概念、每笔交易的多米尼加比索价值、交易日期以及出口情况下的海关清关信息。
    • 构成成本和费用的交易,包括其特征或概念(注明交易数量)、其多米尼加比索价值、支付日期、适用的海关清关数据、融资详情(期限、担保等)以及其他信息。
  7. 估值方法以及价格或利润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第二段提到,所有符合第78-14号法令第2条所列至少一项关联关系假设的纳税人,无论是否与关联方进行过交易,都有义务提交DIOR报告。

多米尼加共和国的证明文件

国别报告(“RPP”)。

第78-14号法令第18条第三款和第08-21号一般规范规定了RPP的提交和内容形式,具体如下:

  • 合并收入等于或超过38,000,000,000.00多米尼加比索(约合6.88亿美元)的跨国集团,有义务提交RPP。
  • 任何在多米尼加共和国有税务居民身份且合并收入超过前述门槛的跨国集团最终母公司,应在集团信息申报所对应的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RPP。
  • 非最终母公司的跨国集团成员实体,仅在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才需在集团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最长12个月内直接向DGII提交RPP:
    1. 如果最终母公司在其税务居民管辖区内没有义务提交RPP。
    2. 母公司的税务居民管辖区与多米尼加共和国签订了有效的国际协议,但在RPP提交的预期日期,该管辖区与多米尼加共和国之间没有有效的合格主管当局协议。
    3. 母公司的税务居民管辖区存在系统性遗漏,且DGII已将此情况通知了在多米尼加共和国注册的成员实体。
  • 作为多米尼加共和国居民的跨国集团成员实体,应最迟在信息申报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告知其是否为跨国集团的最终母公司,或是否被指定为代表实体以代表集团提交RPP,同时还应告知最终母公司的财政年度结束日期。
  • 如果跨国集团已通过任何代表公司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提交了RPP,则在多米尼加共和国注册的实体无需提交该报告。但是,该实体必须在跨国集团信息提交财政年度结束前至少3个月,向DGII通知代表公司的身份及其税务居民国。

如果未能及时、正确地完成上述任何通知,则所有属于多米尼加共和国税务居民的跨国集团成员纳税人将被视为指定提交RPP,并适用所有相关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DGII尚未公布进行通知或提交RPP的官方方式和格式,因此预计DGII将很快发布相关信息。

主文档(“RM”)

根据第78-14号法令第18条第IV款,以及通过第256-21号法令对第18条的修订,与符合第78-14号法令第2条第1款规定的关联关系实体进行交易并属于跨国集团的纳税人,必须通过虚拟办公室以电子格式提交主文档。

本地文档或转让定价研究(“EPT”)

最后,根据第78-14号法令第18条第V款,以及通过第256-21号法令对第18条的修订,所有受转让定价制度约束的纳税人,必须以电子格式提交一份报告或研究,其中解释与关联方约定的转让定价的估值或评估过程。

  • 豁免纳税人

根据第78-14号法令第18条第VII款(经第256-21号法令修订)的规定,与关联方进行交易并豁免准备主文档(RM)和转让定价研究(EPT)的纳税人包括以下几类:

  1. 那些在所审查的财政年度内,与关联方的交易总额不超过一千二百一十九万三千九百七十一比索七十美分(RD$ 12,193,971.70)的纳税人,该金额每年根据多米尼加共和国中央银行公布的通货膨胀率进行调整,且根据第281条的规定,不与税务天堂、不合作司法管辖区或优惠税制下的居民进行交易。 季度 《税法典》
  2. 那些仅与本地关联方进行交易,且不符合第78-14号法令第1条第I款规定的纳税人。

那些仅与本地关联方进行交易,且不符合第78-14号法令第1条第I款规定的纳税人。

那些仅与本地关联方进行交易,且不符合第78-14号法令第1条第I款规定的纳税人。

多米尼加共和国转让定价文件和支持信息的保存

根据《税法典》第44条f款和第55条的规定,其中提及了DGII可能进行的税务稽查程序,以及要求有序保存并在要求时出示所有所需文件和支持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多米尼加共和国的文件语言

根据 《税法典》,信息必须以西班牙语提交。

多米尼加共和国的中小型企业

多米尼加共和国的立法并未对中小型企业做出任何特殊规定。

多米尼加共和国文件提交截止日期

关联方交易信息申报表

根据经第256-21号法令修订的第78-14号法令第18条第I款规定,适用转让定价制度的纳税人必须在提交所得税申报表时,每年以电子形式向DGII提交DIOR申报表。

国别报告。

根据第08-21号一般规定,任何在本国具有税务居民身份且已超过规定合并收入门槛的跨国集团最终母公司,必须在集团信息提交所对应的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RPP。

主文档

根据经第256-21号法令修订的第78-14号法令第18条第IV款规定,符合提交RM要求的纳税人,必须在DIOR提交日期后的180天内完成。

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或本地文档

最后,根据经第256-21号法令修订的第78-14号法令第18条第V款规定,符合提交EPT要求的纳税人,必须在DIOR提交日期后的180天内完成。

多米尼加共和国的转让定价方法

第78-14号法令 第7条 经第256-21号法令修订,规定为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目的,确定关联方交易公允价格的适用方法如下:

  •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
  • 再销售价格法(MPR);
  • 成本加成法(MCA);
  • 利润分割法(MPU);以及
  • 交易净利润法 (MMNT)。

多米尼加共和国的可比数据

在多米尼加共和国,内部和外部可比数据均可接受。如果当地没有可用信息,外部可比数据可以来自该国以外的市场。

经第256-21号法令修订的第5条对用于转让定价分析的可比性标准进行了更明确的界定。

多米尼加共和国的BEPS实施情况

2018年10月,多米尼加共和国被纳入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框架。最近通过第251-21号法令对法律进行的修订,是该国为实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的打击逃税和避税的国际标准所做努力的一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律规定,对于本立法未涵盖的所有事项,应适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理事会批准的《跨国企业和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该指南已根据BEPS行动计划由该组织修订。

最后更新:202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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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与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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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plicable al ejercicio fiscal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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