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乌拉圭,转让定价制度以1996年《统一文本》第四章第七节为基础,并于2017年1月进行了更新。此外,第56/009号法令(2017年生效)第1条规定,以下纳税人有义务准备并保存转让定价证明文件:
根据1996年《统一文本》第四章第39条的规定,当纳税人与非居民实体或在海关飞地运营的实体进行交易,且这些实体因此享受零税或低税待遇,并且双方均受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指导或控制,或因其资本参与、债权水平或其他因素而无法自主决定其自身活动方向时,即构成关联关系。
此外,同一章的第40条(由2017年1月5日第19.484号法律取代)指出,纳税人与居住在、注册在、设立在或位于低税或零税国家或司法管辖区,或享受特殊低税或零税制度的实体之间达成的交易,将被推定为关联方交易。
乌拉圭税务总局(DGI)是乌拉圭转让定价监管的负责机构,其目标是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打击税务欺诈和违规行为,并促进税收法规的有效实施。值得一提的是,自2011年起,DGI签署了一项预约定价安排(APA),这是南美洲税务机关签署的首个此类协议。这些协议的成功取决于纳税人在提供所有相关信息时的配合。在此方面,DGI旨在通过提交受税务审计的报告,以关联公司之间约定的交易来取代传统的转让定价确定程序。
《经济活动所得税法》(“LIRAE”)第46条之二规定,任何未能履行转让定价制度及其相关法规框架内任何形式义务的人,将根据违规的严重程度以及《税法》第100条规定的其他情况,按照2005年12月19日第17.930号法律第469条第四款(经2006年12月27日第18.083号法律第68条修订)规定的罚款制度,分级进行处罚。
第8083号法律第68条规定,任何未能履行该条第一款所规定义务的人,将根据违规的严重程度,处以最高达违规罚款最高金额(《税法》第95条)一千倍的罚款。第465/011号法令更新了上述《税法》第95条和第98条规定的金额,其中最高罚款为4,750乌拉圭比索,因此该罚款最高可达4,750,000乌拉圭比索。
此外,如果纳税人约定的价格不符合公司间价格审计结果所体现的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通过在乌拉圭进行的转让定价审计对这些价格进行调整。
负有提交信息申报义务的主体与每年需提交证明文件的主体相同。该申报应包含现行转让定价制度下所涵盖交易的详细信息和量化数据,内容结构如下:
目前,税务总局(DGI)已设计了3001表格的新版本,该版本将用于201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申报。与当前版本相比,新表格更为复杂和详尽,需要包含纳税人的各种会计信息,包括分部信息;关联企业的详细信息(名称、地址、业务活动、拥有的无形资产等);以及转让定价报告本身的各种信息(用于可比性分析的方法、使用的数据库、使用的可比对象、获得的范围等)。
2009年第56号法令第1条规定,与关联实体进行交易的纳税人需要获取并保存转让定价证明文件。
根据2009年第2084号决议,转让定价研究报告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所开展的活动和职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的详细信息;为研究评估的要素、文件、情况和事实的详细信息;研究中包含的交易的详细信息和量化;分析交易中涉及的实体的识别;所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的评估和选择的详细信息,以及未选择方法的舍弃理由的详细信息;所选可比对象、所用信息来源的识别;可能可比对象舍弃理由的详细信息;所应用调整的详细信息;中位数、四分位距的确定以及得出的结论。
此外,1996年《修订文本》第4章第46条规定,在符合法规中指明的关联关系的情况下,税务总局(DGI)可以要求提交包含国别报告相关数据以及跨国集团主体报告相关信息和文件的特殊宣誓声明。
根据《税法典》(第38至40条)规定的税务追溯期,转让定价研究报告及其支持文件必须保存5年。
根据《商法典》第44条第2款,所有用于税务目的的文件必须是西班牙语。
乌拉圭的法律没有对中小型企业做出任何特殊规定。
根据2009年第2084号决议第10条,属于2009年第56号法令第1条所涵盖的纳税人,在以下情况下有义务每年进行申报:
在适用情况下,该文件必须在提交转让定价申报表之前准备好。
适用本制度的纳税人必须在相应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第九个月内,根据RUT号码的最后一位数字向DGI提交转让定价申报表。
负有年度申报义务的纳税人和责任人必须提交转让定价证明文件,提交期限为自所分析经济年度结束之日起不少于8(八)个月。
对于其他纳税人,规定无论如何都必须保留证明和解释转让定价所需的资料。
根据《税收组织法》第38条,诉讼时效为5年。
第18.083号法律在其第4章第41条中采纳了以下任何一种国际公认的方法,并允许通过法规规定其他额外方法,以确定转让定价:
乌拉圭并未规定这些方法的优先顺序;它采取了根据所使用的交易类型选择最合适方法(第56/09号法令第4条)的标准。
第18.083号法律在其第4章第42条和第43条中纳入了针对某些进出口业务的特定方法,无论这些业务是直接进行还是通过国际中介进行。
乌拉圭的立法没有明确提及可比数据,因此经合组织的指导方针适用于此领域。
《税收透明度和国际合作法》(第19,484号法律)在其第四章中规定了对转让定价制度的新调整,其中授权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交主体文档和国别报告,这些报告将包含:
主体文档:包含跨国集团信息的文件,涉及组织结构、开展的活动、履行的职能、使用的资产以及跨国集团各成员实体承担的风险、无形资产、融资方式以及该集团的财务和税务状况。
国别报告:该报告应包含跨国集团逐国信息,涉及:
如前所述,新的BEPS行动计划主要目标是解决和打击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乌拉圭现行转让定价立法中的新考量,通过第19.484号法律发布了转让定价制度的新规定和调整,从而考虑了确定纳税人应提供的关于其与非居民关联实体交易的信息和文件的法规,涉及主体文档和国别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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