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

智利

智利立法

智利转让定价监管法律

智利通过对第20.630号法律的改革引入了转让定价立法,该改革包括对所得税法的修订,并通过以下方式引入了转让定价法规: 第41 E条,其中确立了该事项的详细概念,并遵循 转让定价指南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这是在智利于2010年加入经合组织之后。

随后,在2013年发布了 SII第14号豁免决议 ,其中规定了提交 年度转让定价信息宣誓声明 (表格1907)。此外,同年还发布了 第29号通函,其中包含了对 第20.630号法律的修订,澄清了概念和义务。

此外,2015年12月,规定了提交 第1913号全球税务特征年度宣誓声明, 通过 智利税务局第110号豁免决议,其中要求提供与大型纳税人特征认定相关的定性流程或运营信息。

近期,转让定价立法在修订《 第21.713号纳税义务履行法》后进行了修改。 ,日期为 2024年10月24日。这些修改在《 第10号通函 - 300338.2024 GE》中进行了详细说明。 ,日期为 2025年1月30日 ,该通函就《 第41 E条》提供了指导意见 并废止了2013年第29号通函。

智利关联方定义

根据《国际税收相关规定》第二章第6段第41 E条第1款的规定,当以下情况发生时,参与方应被视为关联方:

  1. 其中一方直接或间接参与另一方的管理、控制、资本、利润或收入,或
  2. 同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间接参与双方的管理、控制、资本、利润或收入,则所有这些方均被视为相互关联。

代理机构、分支机构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常设机构与其总公司;与同一总公司的其他常设机构;与总公司的关联方以及这些关联方的常设机构,均应被视为关联方。

当交易与第41H条所指的国家、地区或司法管辖区内的居民、住所地、设立或注册的实体进行时,无论它们是否属于同一企业集团,也存在关联关系。

同样,当一方与第三方进行一项或多项交易,而该第三方又直接或间接与该方的关联方进行一项或多项与前者类似或相同的交易时,无论该第三方和各方以何种身份参与此类交易,均应视为参与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智利税务机关的运作

智利国家税务局 于2001年设立了 大型纳税人司 “DGC”,旨在控制高风险业务。目前,该司下设五个业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部、大型国际集团部、法务部、行政部以及行政和税务程序部。

近年来,该司的工作得到加强。根据 2024年税务合规管理计划 的规定,其监管和稽查行动使智利国家税务局完成了5,497次审计、18,347次合规审查,并征收了 49,332,688百万智利比索,比上一年增长了5.3%。此外,智利国家税务局还征收了37,931百万智利比索,这笔款项与向海关税务法庭提出的要求结果相关,旨在执行一般反避税规则(NGA)。 *数据截至2024年11月

2025年,智利国家税务局的税务合规计划将继续致力于打击逃税和避税、税务犯罪、非正规经济、非法贸易以及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团伙。该战略有三大支柱:i) 监管和稽查,ii) 税务欺诈和犯罪,iii) 便利化和预防,以遵守对第21.713号法律进行的改革。

在此期间,智利国家税务局还将在其战略计划中纳入额外措施,例如:

  • 医疗保健产品、电子产品、汽车和机械经销商的转让定价。
  • 根据信息交换收到的信息,低报第一类税或补充全球税,依据 经合组织(OECD)制定的《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程序》(CRS) 以及国别报告。
  • 境外投资产生正向财务收益但未向智利汇回利润的境外收入非申报者。
  • 监督负向转让定价调整,因为第21.713号法律生效后,不再允许负向转让定价自行调整。因此,将对为减少第一类应税净收入而进行的调整进行控制,特别关注那些在该法律生效前曾进行此类调整的纳税人。

智利转让定价违规处罚

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未进行转让定价研究的处罚,但当纳税人与其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定价不符合完全竞争原则时,税务机关有权确定其交易价格,这可能导致纳税人面临税务调整。

第29号通函于2024年6月24日发布,规定纳税人在申报截止日期或延期届满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将受到处罚:

  1. 未按规定提交第1907号表格中的“年度转让定价宣誓声明”;第1937号表格中的“国别报告”;第1950号表格中的“主体文档”;和/或第1951号表格中的“本地文档”。
  2. 逾期提交上述一项或多项申报。
  3. 不完整或错误地提交上述一项或多项申报。
  4. 恶意虚假提交第1907号、第1937号、第1950号和/或第1951号表格中的一项或多项申报。

未提交信息宣誓声明或提交错误、不完整或逾期提交的,适用处罚为 10至50个年度税务单位。但是,该罚款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中的较高者:根据《所得税法》第41条确定的自有资本的15%,或其实际资本的5%。

若纳税人恶意提交虚假申报,将根据《税法典》第97条第4款第一段的规定,处以被骗税款价值50%至300%的罚款,并处以最高程度的轻度监禁。 第97条 《税法典》。

智利的文件和披露要求

智利的信息申报

除了 第41 E条 《所得税法》的规定,智利税务局通过 第71号决议 日期为2022年8月31日,以及 第101号决议 日期为2020年8月31日,规定每年需提交以下申报表,当:

第1907号转让定价信息申报表:

  1. 截至申报年度12月31日,属于中型企业或大型企业类别的纳税人,且在该年度根据《所得税法》第41 E条的规定,与在智利没有住所或居所的关联方进行了交易。
  2. 不属于上述a)项所述类别的纳税人,如果在申报期内,根据《所得税法》第41 E条的规定1,与在智利没有住所或居所的关联方进行了交易,其中也包括与《所得税法》第41 H条所指的国家、地区或司法管辖区内有住所、居所、设立或注册的人进行的交易。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如果交易金额超过5亿智利比索($500,000,000),或根据智利中央银行公布的、申报年度12月31日2本国货币与进行此类交易的外币之间的汇率折算的等值金额。

第1937号国别报告信息申报表:

  1. 跨国企业集团(以下简称GEM)的母公司或控股公司,在智利具有税务居民身份,前提是该集团在申报期内的合并总收入在合并财务报表截止时至少达到7.5亿欧元,根据智利中央银行按照《国际汇兑规范汇编》第一章第6条规定的汇率;或
  2. 属于或构成GEM的实体,在智利具有税务居民身份,并已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母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唯一替代实体,以便代表跨国企业集团在其税务居民国提交“国别报告”宣誓声明。

第1951号年度本地档案宣誓声明:

  1. 属于大型企业类别;根据智利税务局2017年8月23日第76号豁免决议1中规定的标准;
  2. 其GEM的母公司或控股公司已向智利税务局或其他税务机关提交了相应纳税年度的国别报告;
  3. 在该年度与在智利没有住所或居所的关联方进行了一项或多项交易,根据《所得税法》第41 E条的规定,交易金额超过2亿智利比索($200,000,000),或根据智利中央银行公布的、申报年度12月31日生效的本国货币与进行此类交易的外币之间的汇率折算的等值金额。

第1950号年度主档案宣誓声明:

  1. 跨国企业集团(以下简称“GEM”)的母公司或控股公司,在智利具有税务居民身份,前提是该集团在智利境内外所有实体在申报年度12月31日的总收入在合并财务报表截止时至少达到7.5亿欧元(€750,000,000.-),根据智利中央银行按照《国际汇兑规范汇编》第一章第6条规定确定的2015年1月1日观察汇率;
  2. 属于或构成GEM的实体,在智利具有税务居民身份,并已被该集团的母公司或控股公司指定为唯一替代实体,以便代表母公司或控股公司在其税务居民国提交“国别报告”宣誓声明。

这些宣誓声明的提交截止日期为每年6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针对上一商业年度进行的交易。根据...的指示 第41 E条 纳税人可向相应的区域主管或大型纳税人主管(视情况而定)申请一次 提交相关申报表的期限最长可延长三个月

此外,根据适用法律,每年被SII列为“大型企业”或“大型纳税人名单”的纳税人必须提交 第1913号全球税务特征年度宣誓声明,该声明的截止日期相同,然而,该宣誓声明不可延期,并受 第84号决议 ,日期为2024年8月30日,该决议取代了其内容和格式,决议中包含的修改包括:

  • 删除与“金融工具相关数据”和“资本货物相关数据”相关的D节和F节。
  • 新增与“税务社会责任相关数据”相关的F节。
  • 新增与“企业集团构成相关数据”相关的G节。
  • 替换B节中的第3至第10题。
  • 原关于“国际业务”的G节移至D节。

智利的证明文件(研究报告)

所得税法》第41 E条第3款 “转让定价研究或报告”规定,纳税人可以提交一份研究报告或报告,说明其转让定价政策,目的是核实其公司间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完全竞争原则,但这不影响纳税人有义务在税务机关通过转让定价审计要求时,提供所有相关文件。

根据法规解释,本条款仅指那些有义务提交第1907号宣誓声明的纳税人,因为第1950号和第1951号表格必须与其各自的“转让定价研究”附件一并提交。

智利转让定价研究的保障

根据 《税法典》第五章第3款第200条,税务局可核定税款,审查其核定中的任何不足之处,并征收应缴税款, 在三年内 自法定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期限 为六年 用于审查申报税款,如果未提交申报或提交的申报恶意虚假。为此,申报税款是指纳税人或税务责任人需事先申报后缴纳的税款。

智利文件的语言

根据规定转让定价义务提交方式和期限的决议,其中指出:

“所述文件应以西班牙语或英语提交,税务局可在特定情况下根据《税法典》第8条之二第4款e项末尾的规定,明确要求将其翻译成西班牙语,并应根据文件数量给予其认为必要的期限,以便纳税人能够遵守规定,同时尽量减少其负担。”

智利的中小型企业

《所得税法》第14条规定,按照第一类税收规则纳税的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只要符合该条规定的规范和要求,即可适用简化制度。

智利文件准备截止日期

建议纳税人每年6月最后一天之前完成转让定价研究,因为该研究将作为填写转让定价信息申报表的参考。

智利文件提交截止日期

根据现行法规,受转让定价宣誓声明及其相应附件约束的纳税人,应在每年6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通过税务局门户网站提交前一年度的交易信息。

智利的时效法规

对于审计流程的实施,期限为自该财政年度税款支付之日起三年。对于需要提交申报表的税款,如果相关申报表未提交或被认定存在税务欺诈,则期限将延长至六年。

智利的转让定价方法

根据 第10号通函 - 300338.2024 GE 2025年1月30日发布的上述文件。智利税务局若要质疑相关价格、价值或利润率,必须传唤纳税人,要求其提供所有证据,以证明其与关联方的交易是按照正常市场价格、价值或利润率进行的。为此,已确立以下转让定价方法:

  1.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PC);
  2. 再销售价格法 (PR);
  3. 成本加成法 (CM);
  4. 交易净利润法 (TMN);
  5. 利润分割法 (DU)。以及
  6. 剩余法

该法规规定,在无法应用上述任何方法的情况下,可例外地采用“剩余法”来确定交易价格或价值。该方法允许使用其他合理的方法来确定或估算独立方在可比交易和情况下可能已达成或将达成的正常市场价格、价值或利润率。例如,在某些企业估值或无形资产转让情况下,这可能包括应用折现现金流法。

智利的可比数据

如果没有本地可比信息,税务机关接受使用外国可比数据,前提是能提供支持这些数据的信息。

转让定价调整

第41 E条》 的《所得税法》中 第4款 “转让定价调整”规定,如果纳税人未能向税务局证明其与关联方的交易是按照正常市场价格、价值或利润率进行的,税务局可以确定相关交易的正常市场价格、价值或利润率,并据此进行税款清算或相应调整,以及确定相应的利息和罚款。

如果有两个或更多被认为是可比的价格、价值或收益, 则应使用四分位距。如果所分析交易的价格、价值或利润率超出四分位距(即第一和第三四分位数之间),则该价值、价格或利润率将被视为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

根据上述条款所指的价格、价值或收益调整,如果确定存在差额,则该金额将在相应纳税年度内,仅按第21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一税(50%)征税,无论纳税人是修正其年度所得税申报表,还是根据情况发出税务清算或决议。

在根据第21条第一款清算单一税的情况下,还将加收相当于差额5%的罚款,除非纳税人在税务稽查期间已适当并及时地提交了税务局要求的所有资料。

预先转让定价调整协议

为向纳税人提供更大的法律确定性, 《所得税法》第41 E条第7款 允许纳税人向税务局提出预先定价协议(APA),通过该协议,可以提前确定并约定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正常市场价格、价值或收益。

此外,法律在最新修订中增加了规定,允许有意提交预先定价协议(APA)的纳税人可以事先向税务局进行咨询,以了解签订APA的可能性,但这不影响纳税人提交预先协议申请的权利。

其他税务机关进行的定价调整

为减轻其他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可能导致的双重征税影响, 《所得税法》第41 E条第8款 允许纳税人在获得本税务局事先授权的情况下,修正受上述调整影响的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价格、价值或收益。该调整需要本税务局的事先授权,税务局将在同意另一国进行的转让定价调整的性质和金额,并核实符合法规规定的要求时,通过决议形式予以批准。

纳税人自行调整

法律在最近的修订中,在《所得税法》第41 E条中新增了第9款,允许纳税人进行转让定价自行调整,即纳税人自行确定关联交易的公平交易价格、价值或收益,即使该价格与关联公司之间实际收取的金额不同。

为了进行此类自行调整,法律规定其必须在税务局提出要求之前进行。为此,任何税务局的要求,无论是否属于《税法典》第59条所指的要求,只要明确直接涉及转让定价,均应被视为此类要求。

这种自行调整可以通过确定一个单一数字(无论是可比价格还是可比利润率)来进行,该数字将作为判断交易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条件的参考。如果存在两个或更多被认为是可比的价格、价值或收益,纳税人应使用四分位距,并可在该范围内调整至任何点或值。

智利BEPS实施情况

经合组织成员国共同努力,旨在制定和实施措施,以打击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BEPS”), 智利作为经合组织成员国,参与了这一进程。

智利税务局一直在其相关立法中制定并采纳直接基于BEPS行动建议的法律解决方案,例如引入更严格的债务规则,这些规则载于《所得税法》第41 F条。根据该条规定,超额债务将征收35%的统一税。为构成超额债务,纳税人截至财政年度末的年度总债务必须超过其净资产的三倍。

以及境外受控公司规则(CFC规则),该规则载于《所得税法》第41 G条和 第40号通函 2016年7月8日,其中规定,在智利有住所、居所或在智利设立的纳税人或受托财产,如果直接或间接控制在智利无住所或居所的实体,应将其受控实体取得或应计的被动收入,视同为自身已取得或应计的收入。此外,负有义务的纳税人必须向税务局提交 第1929号境外业务年度宣誓声明, 同时纳税人还必须提交境外受控实体收入和税收登记表。

最后更新:202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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