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

墨西哥

墨西哥的转让定价是什么?

墨西哥的转让定价被定义为近年来在国际上日益重要的法规和控制措施之一,源于G20成员国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压力,旨在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基侵蚀和跨国企业集团的利润转移。

墨西哥和国际上的转让定价法规,使税务机关能够建立标准化的报告和文件控制措施,以监控和评估跨国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公司间关系。

墨西哥是拉丁美洲在实施转让定价法规方面经验最丰富、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从引入公平交易原则的概念开始。那么,在了解转让定价的含义之后,就能更清晰地理解其目标。

Infografía sobre precios de transferencia en México: el 70% de las empresas sin estudio adecuado enfrentan auditorías fiscales más estrictas.

在墨西哥,谁有义务提交转让定价研究报告?

在墨西哥,与关联方(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进行交易的企业和个人,必须编制并保存转让定价研究报告。负有转让定价义务的纳税人是指进行受公平交易原则约束的公司间交易的纳税人。此义务适用于收入超过《所得税法》(LISR)规定特定限额的纳税人。收入超过特定限额的企业必须提交转让定价申报表,作为其税务义务的一部分。

法人和自然人必须通过证明文件证明,他们的交易符合当地税收法规,并避免因不合规而受到的处罚。

Calculadora de Obligaciones de Precios de Transferencia

Calculadora de Obligaciones de Precios de Transferencia

专家视角:转让定价研究作为战略工具

根据Grupo Consultor EFE™转让定价部门总监Felipe Augusto Mora Martínez的说法,转让定价研究不应仅仅被视为一项税务要求,而应被视为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和竞争力的关键战略工具。

“如果运用得当,这些研究可以帮助优化业务运营并改进关键决策。例如,这些分析可以评估企业集团内部收入和成本的产生方式。这可以揭示调整利润率、重新分配资源或重新制定策略以提高运营效率的机会,”Mora Martínez解释道。

此外,他强调这些研究对于识别业务中哪些部分创造了实际价值,并确保这些领域以最大能力运作至关重要。它们还有助于简化职能或集中重要活动,例如无形资产管理,这不仅能提高业务绩效,还能为合法的税收优惠打开大门。

“一项充分论证的研究可以帮助企业应对监管或经济变化,使定价政策能够迅速调整。在一个日益受到税务监管的世界中,这种灵活性转化为竞争优势,”他补充道。

总之,Felipe Mora Martínez总结道,转让定价不仅仅是一项手续:“它们是将税务战略与运营目标相结合并最大化业务资源的机会。”

Imagen de Impacto Fiscal en Precios de Transferencia en México

墨西哥的立法

墨西哥的转让定价监管法律

墨西哥的转让定价法规规定于《所得税法》(“LISR”)第76条第IX、X和XII款,以及第179条和第180条。第76条第IX和XII款规定,法人必须获取并保存证明文件,以证明与关联方进行的交易符合市场价值;对于从事商业活动的纳税人,如果其上一年度的累计收入超过1300万比索,则有义务遵守;对于累计收入来源于专业服务的纳税人,如果其上一年度的收入超过300万墨西哥比索,则有义务遵守。

此外,根据《所得税法》第90条倒数第三款的规定,自然人有义务与国内外的关联方以市场价值进行收入和支出交易。

最后,第76-A条规定,对于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纳税人,有义务提交本地报告、主体报告和国别报告,这些纳税人是指《联邦税法典》第32-A条第二款以及第32-H条第I、II、III、IV和VI款中指明的纳税人。

Imagen regulación sobre Precios de Transferencia en México

墨西哥关联方的定义

《所得税法》第179条规定,当一方直接或间接参与另一方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或者当一个人或一群人直接或间接参与这些人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时,两人或多人即被视为关联方。

合伙企业中,以下被视为关联方:

  • 其所有成员。
  • 任何这些成员的关联方。

此外,对于一个 常设机构,其关联方包括:

  • 母公司。
  • 同一母公司的其他常设机构。

此外,除非另有证明,墨西哥居民与受优惠税收制度约束的公司或实体之间的交易,如果其价格和对价金额未按照独立方在可比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和金额进行约定,则被视为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对于 自然人,《所得税法》第90条最后一段规定,在以下情况下被视为关联方:

  • 一个人直接或间接参与另一方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 同一个个人或群体直接或间接参与双方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 根据 海关法,他们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海关法》第68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下,个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1. 如果一个自然人在对方公司担任管理或负责职位。
  2. 如果他们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商业伙伴。
  3. 如果他们之间存在雇主与雇员关系。
  4. 如果一个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或持有双方公司5%或以上有表决权的流通股、社会份额、出资额或证券。
  5. 如果其中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
  6. 如果双方均被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7. 如果他们共同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三方。
  8. 如果他们属于同一家族。
Imagen Requisitos Legales Precios de Transferencia en Mexico

墨西哥转让定价违规处罚

未遵守转让定价规定的处罚规定在《联邦税法典》(CFF) 中。该法典中包含的处罚包括因未履行转让定价义务而产生的一般罚款和特定罚款,其中有:

Artículo Descripción Multa o Consecuencia
Artículo 75 del CFF, fracción V Se considera agravante que los contribuyentes no cumplan con lo dispuesto en los artículos 76 (fracciones IX y XII), 76-A, 90 (penúltimo párrafo), 110 (fracción XI), 179, 180, 181 y 182 de la LISR (régimen de precios de transferencia). No especifica monto, solo calificación de agravante.
Artículo 76 del CFF Cuando la comisión de infracciones origine omisión total o parcial en el pago de contribuciones, incluyendo las retenidas o recaudadas, y sean descubiertas por las autoridades fiscales. Multa del 55% al 75% de las contribuciones omitidas.
Artículo 81-XVII del CFF No presentar, presentar incompleta o con errores la declaración informativa de operaciones con partes relacionadas residentes en el extranjero (artículo 76, fracción X). Multa de $99,590.00 a $199,190.00 MXN.
Artículo 81-XL del CFF No proporcionar la información de declaraciones de partes relacionadas (artículo 76-A de la LISR) o presentarla incompleta, con errores, inconsistencias o en forma distinta a la establecida. Multa de $199,630.00 a $284,220.00 MXN.
Artículo 83-XV del CFF No identificar en contabilidad las operaciones con partes relacionadas residentes en el extranjero. Multa de $2,260.00 a $6,780.00 MXN por cada operación no identificada.

墨西哥的文档和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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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相关申报

关于申报义务,在确定纳税人义务时,必须考虑多种与转让定价相关的申报。以下是这些申报的摘要和说明:

  • BEPS信息申报: 根据《所得税法》(LISR)第76-A条规定,与境外关联方进行交易的纳税人,应不迟于相关财政年度次年的12月31日,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关联方信息申报表:
    1. 跨国企业集团关联方主体文档: 此申报表应包含纳税人跨国集团的组织架构、集团内各公司的业务描述、集团无形资产描述、与关联方的金融活动,以及集团内各公司的财务和税务状况。此申报表应附上PDF格式的转让定价主体报告。
    2. 关联方本地文档: 此申报表应包含组织架构、战略和业务活动以及与关联方交易的描述。此外,还应包括应纳税人的财务信息以及在分析中用作可比对象的交易或公司的信息。此申报表应附上PDF格式的纳税人本地报告。
    3. 跨国企业集团国别报告: 此报告应包括按税务管辖区划分的全球收入和已缴税款分布信息、跨国企业集团在相应财政年度内经营所在税务管辖区的经济活动所在地指标,以及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清单。

值得注意的是,国别报告应由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纳税人提交:

  1. 作为跨国控股法人实体,即符合以下要求的实体:
    • 为墨西哥居民。
    • 拥有根据财务信息准则定义的子公司,或在境外设有常设机构(视情况而定)。
    • 并非其他境外居民公司的子公司。
    • 有义务根据财务信息准则编制、提交和披露合并财务报表。
    • 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报告一个或多个其他国家或司法管辖区居民实体的业绩。
    • 在前一财政年度获得的会计合并收入等同或超过120亿比索。
  2. 为本国居民法人实体或在墨西哥设有常设机构的境外居民法人实体,且已被境外居民跨国企业集团的控股法人实体指定为负责提供本款所述国别报告的实体。

要了解有关不同转让定价报告要求的全部详情,您可以查阅我们的文章 墨西哥转让定价文档。

Imagen sobre Precios de Transferencia en México Parte relacionada

墨西哥证明文件(研究报告)

根据《所得税法》(LISR)第76条第IX和XII款(经第179条第1款补充),与境外关联方以及本国居民关联方进行交易的纳税人,应获取并保存证明文件,以证明其应税收入和获准扣除额是根据与独立方在可比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和对价金额进行约定的。

豁免纳税人

根据第76条第IX款第二段的规定,与境外关联方进行交易的纳税人,在以下情况下可免于准备和保存转让定价证明文件:

  • 上一纳税年度从事经营活动,且收入未超过13,000,000比索;或
  • 上一纳税年度提供专业服务,且收入未超过3,000,000比索。

需要明确的是 与设立在优惠税收制度下的公司进行交易的纳税人,以及根据 《碳氢化合物收入法》的规定具有承包商或受让人身份的纳税人,不免除此义务。

墨西哥转让定价研究报告的保存

《联邦税法典》(“CFF”)第30条规定,纳税人必须将其文件保存五年。

墨西哥文件的语言要求

联邦税法典实施条例》B节第XI款第 33条 规定,纳税人的支持文件必须使用西班牙语,且其中记载的金额须以本国货币表示。

墨西哥的中小型企业

墨西哥法律免除了上一纳税年度经营活动收入未超过1300万比索的法人实体,以及专业服务收入未超过300万比索的法人实体准备转让定价研究报告的义务。

墨西哥文件准备截止日期

墨西哥没有准备转让定价文件的官方截止日期,但建议在提交所分析财政年度的年度纳税申报表或提交税务意见书之前完成,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关联方之间议定对价后续调整的风险。

墨西哥文件提交截止日期

关于转让定价研究或文件,纳税人必须妥善保管,并应 税务机关 书面要求时提供,以供审查或审计。

至于关联方本地信息申报表,必须在所分析财政年度之后的下一个财政年度的5月15日之前提交。而关联方本地信息申报表,则必须由负有义务的主体在相关年度之后的下一个年度的12月31日之前提交。

Infografía sobre Precios de transferencia para empresas en México

墨西哥的诉讼时效

信息审查的诉讼时效为五年。

墨西哥的转让定价方法

根据 第180条 规定, 《所得税法》 规定,为确定独立各方在可比交易中可能议定的价格,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公认方法。

  •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PCNC);
  • 再销售价格法 (MPR);
  • 成本加成法 (MCA);
  • 利润分割法 (MPU);
  • 剩余利润分割法 (MRPU);以及
  • 交易净利润法 (MMNT)。

在应用这些方法时,纳税人应优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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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的可比公司

所得税法》179条 规定了在为转让定价分析寻找和选择可比交易时必须考虑的标准,包括:

  • 交易的具体特征;
  • 所分析交易中各方承担的职能、资产和风险;
  • 实际合同条款,考虑各方的责任、风险和收益;
  • 经济环境。
  • 经营策略,包括市场渗透、维持和扩张方面的关系。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纳税人选择境外可比公司或境外可比公司优先于境内可比公司(反之亦然)的权利。然而,第179条确实提到,在解释该条款时,可适用经合组织(OECD)批准的《跨国企业和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该指南第三章第3.35段规定,可以选择境外公司作为可比公司,在选择时,不应仅因其地理来源而赋予任何一方优先权。

值得一提的是,自2022财政年度起,《所得税法》第179条规定,必须使用与纳税人分析的财政年度同期选定的可比公司的财务信息。只有在能够证明纳税人产品或服务的接受或需求周期超过12个月时,才能使用多个财政年度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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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最后更新日期:2025年8月

文档与披露要求

Ruta de cumplimiento en Precios de Transferencia en 墨西哥
- Aplicable al ejercicio fiscal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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