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的转让定价被定义为近年来在国际上日益重要的法规和控制措施之一,源于G20成员国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压力,旨在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基侵蚀和跨国企业集团的利润转移。
墨西哥和国际上的转让定价法规,使税务机关能够建立标准化的报告和文件控制措施,以监控和评估跨国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公司间关系。
墨西哥是拉丁美洲在实施转让定价法规方面经验最丰富、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从引入公平交易原则的概念开始。那么,在了解转让定价的含义之后,就能更清晰地理解其目标。

在墨西哥,与关联方(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进行交易的企业和个人,必须编制并保存转让定价研究报告。负有转让定价义务的纳税人是指进行受公平交易原则约束的公司间交易的纳税人。此义务适用于收入超过《所得税法》(LISR)规定特定限额的纳税人。收入超过特定限额的企业必须提交转让定价申报表,作为其税务义务的一部分。
法人和自然人必须通过证明文件证明,他们的交易符合当地税收法规,并避免因不合规而受到的处罚。
根据Grupo Consultor EFE™转让定价部门总监Felipe Augusto Mora Martínez的说法,转让定价研究不应仅仅被视为一项税务要求,而应被视为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和竞争力的关键战略工具。
“如果运用得当,这些研究可以帮助优化业务运营并改进关键决策。例如,这些分析可以评估企业集团内部收入和成本的产生方式。这可以揭示调整利润率、重新分配资源或重新制定策略以提高运营效率的机会,”Mora Martínez解释道。
此外,他强调这些研究对于识别业务中哪些部分创造了实际价值,并确保这些领域以最大能力运作至关重要。它们还有助于简化职能或集中重要活动,例如无形资产管理,这不仅能提高业务绩效,还能为合法的税收优惠打开大门。
“一项充分论证的研究可以帮助企业应对监管或经济变化,使定价政策能够迅速调整。在一个日益受到税务监管的世界中,这种灵活性转化为竞争优势,”他补充道。
总之,Felipe Mora Martínez总结道,转让定价不仅仅是一项手续:“它们是将税务战略与运营目标相结合并最大化业务资源的机会。”

墨西哥的转让定价法规规定于《所得税法》(“LISR”)第76条第IX、X和XII款,以及第179条和第180条。第76条第IX和XII款规定,法人必须获取并保存证明文件,以证明与关联方进行的交易符合市场价值;对于从事商业活动的纳税人,如果其上一年度的累计收入超过1300万比索,则有义务遵守;对于累计收入来源于专业服务的纳税人,如果其上一年度的收入超过300万墨西哥比索,则有义务遵守。
此外,根据《所得税法》第90条倒数第三款的规定,自然人有义务与国内外的关联方以市场价值进行收入和支出交易。
最后,第76-A条规定,对于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纳税人,有义务提交本地报告、主体报告和国别报告,这些纳税人是指《联邦税法典》第32-A条第二款以及第32-H条第I、II、III、IV和VI款中指明的纳税人。

《所得税法》第179条规定,当一方直接或间接参与另一方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或者当一个人或一群人直接或间接参与这些人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时,两人或多人即被视为关联方。
在 合伙企业中,以下被视为关联方:
此外,对于一个 常设机构,其关联方包括:
此外,除非另有证明,墨西哥居民与受优惠税收制度约束的公司或实体之间的交易,如果其价格和对价金额未按照独立方在可比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和金额进行约定,则被视为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对于 自然人,《所得税法》第90条最后一段规定,在以下情况下被视为关联方:
《海关法》第68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下,个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未遵守转让定价规定的处罚规定在《联邦税法典》(CFF) 中。该法典中包含的处罚包括因未履行转让定价义务而产生的一般罚款和特定罚款,其中有:
避免因违规而产生的罚款和处罚。

关于申报义务,在确定纳税人义务时,必须考虑多种与转让定价相关的申报。以下是这些申报的摘要和说明:
值得注意的是,国别报告应由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纳税人提交:
要了解有关不同转让定价报告要求的全部详情,您可以查阅我们的文章 墨西哥转让定价文档。

根据《所得税法》(LISR)第76条第IX和XII款(经第179条第1款补充),与境外关联方以及本国居民关联方进行交易的纳税人,应获取并保存证明文件,以证明其应税收入和获准扣除额是根据与独立方在可比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和对价金额进行约定的。
豁免纳税人
根据第76条第IX款第二段的规定,与境外关联方进行交易的纳税人,在以下情况下可免于准备和保存转让定价证明文件:
需要明确的是 与设立在优惠税收制度下的公司进行交易的纳税人,以及根据 《碳氢化合物收入法》的规定具有承包商或受让人身份的纳税人,不免除此义务。
《联邦税法典》(“CFF”)第30条规定,纳税人必须将其文件保存五年。
《 联邦税法典实施条例》B节第XI款第 33条 规定,纳税人的支持文件必须使用西班牙语,且其中记载的金额须以本国货币表示。
墨西哥法律免除了上一纳税年度经营活动收入未超过1300万比索的法人实体,以及专业服务收入未超过300万比索的法人实体准备转让定价研究报告的义务。
墨西哥没有准备转让定价文件的官方截止日期,但建议在提交所分析财政年度的年度纳税申报表或提交税务意见书之前完成,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关联方之间议定对价后续调整的风险。
关于转让定价研究或文件,纳税人必须妥善保管,并应 税务机关 书面要求时提供,以供审查或审计。
至于关联方本地信息申报表,必须在所分析财政年度之后的下一个财政年度的5月15日之前提交。而关联方本地信息申报表,则必须由负有义务的主体在相关年度之后的下一个年度的12月31日之前提交。

信息审查的诉讼时效为五年。
根据 第180条 规定, 《所得税法》 规定,为确定独立各方在可比交易中可能议定的价格,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公认方法。
在应用这些方法时,纳税人应优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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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法》 第 179条 规定了在为转让定价分析寻找和选择可比交易时必须考虑的标准,包括: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纳税人选择境外可比公司或境外可比公司优先于境内可比公司(反之亦然)的权利。然而,第179条确实提到,在解释该条款时,可适用经合组织(OECD)批准的《跨国企业和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该指南第三章第3.35段规定,可以选择境外公司作为可比公司,在选择时,不应仅因其地理来源而赋予任何一方优先权。
值得一提的是,自2022财政年度起,《所得税法》第179条规定,必须使用与纳税人分析的财政年度同期选定的可比公司的财务信息。只有在能够证明纳税人产品或服务的接受或需求周期超过12个月时,才能使用多个财政年度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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