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

委内瑞拉

委内瑞拉立法

委内瑞拉转让定价监管法律

为了补充和更新税收体系,委内瑞拉决定通过1999年10月22日发布在第5.390号官方公报上的《所得税法》(“LISLR”)修订案,在其立法中纳入规范转让定价的条款。

该立法曾多次修订。首次修订发生在2001年,原因是缺乏应用方法所需的具体信息,因此在法律框架中引入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CDE”)的指导方针。随后,2007年的修订修改了有关汇率差异损失的条款,并新增了一个条款,规定了关联方之间融资业务的处理方式。后者是经合组织建议的一种财政控制机制,旨在通过控制利息支付,防止外国子公司过度负债,从而避免利润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其他国家。

尽管《所得税法》(LISLR)最近(通过第6.210号官方公报于2015年12月30日)进行了修订,但转让定价规则自上次修订以来并未发生变化。

委内瑞拉关联方定义

根据《所得税法》(LISLR)第七章第三节第二条第114条规定,关联方是指直接或间接参与另一家公司的管理、控制或资本的公司,或者当同一批人直接或间接参与两家公司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时。此外,该法第115条指出,该规定适用于通过中间人进行的交易,该中间人本身不属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居民关联方,但通过该中间人与境外关联方进行交易。

最后,上述法律第117条规定,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居民或住所的自然人或法人与位于或住所于低税率司法管辖区的自然人、法人或实体之间的交易,推定为关联方交易。

委内瑞拉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

尽管转让定价法规首次颁布于1999年的《所得税法》(LISLR)修订案中,但直到2002年,通过2002年4月15日发布在第37.423号官方公报上的第SNAT/2002/914号行政规定,才成立了隶属于国家综合海关和税务管理局(“SENIAT”)经济研究部的转让定价和预先协议部门。

通过针对《所得税法》(LISLR)第166、167和168条规定的形式义务进行审查的试点行动,能源、大众消费品和汽车行业的转让定价检查由此展开。2006年,对该公司进行了首次转让定价检查,结果追缴了1700万美元。目前,委内瑞拉税务机关已进行了130次检查,此外,今年还在国际税务透明度制度下进行了多项检查。所有这些都是为了避免通过这些做法可能产生的逃税和税务欺诈。

委内瑞拉转让定价违规处罚

转让定价不合规的处罚规定在2014年11月18日修订并发布在第6.152号特别官方公报上的《税法典》中。该法典中包含的处罚包括因不履行转让定价义务而产生的通用罚款和特定罚款,其中包括:

  1. 第103条 - 第1款:对于未提交信息申报表或延迟提交超过一年的纳税人,对其办公室、场所或机构处以连续10天的关闭处罚,并处以150个税务单位的罚款。
  2. 第103条 - 第3款:对于提交信息申报表不完整或延迟提交少于一年的情况,处以100个税务单位(100 UT)的罚款。
  3. 第103条 - 第6款:对于在税务机关未授权的表格、媒介、格式或地点提交信息申报表的情况,处以50个税务单位(50 UT)的罚款。
  4. 第104条 - 第12款:对于未保存支持转让定价计算的文件,处罚是关闭办公室、场所或机构连续10天,并处以一千个税务单位(1,000 UT)的罚款。
  5. 第112条:任何通过作为或不作为导致税收收入非法减少的人,将被处以相当于漏报税款100%至300%的额外罚款。

委内瑞拉的文件和披露要求

委内瑞拉信息申报表

根据《所得税法》(LISLR)第166条规定,负有转让定价义务的纳税人必须提交《与境外关联方交易信息申报表》(PT-99表),其中应包含特定财政年度内与境外关联方进行交易的数据和信息。

PT-99表应在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提交至纳税人税务住所所在地的税务管理办公室,以便转交至SENIAT的税务经济研究管理部门。

委内瑞拉的证明文件(研究报告)

根据2015年12月30日修订并发布于第6.210号官方公报的《所得税法》(LISLR)第七章第三节第一条第109款规定,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纳税人,出于税务目的,有义务在确定其收入、成本和扣除额时,考虑在可比交易中与独立方之间或独立方之间使用的价格和对价金额。

转让定价研究报告应包含的信息在《所得税法》(LISLR)第167条中有所规定。

委内瑞拉的转让定价研究报告的保存

纳税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保存与转让定价计算相关的文档和信息。该期限由《税法典》第56条规定,即最长追溯期为10年。

委内瑞拉的文档语言

根据《所得税法》(LISLR)第167条规定,文档应以西班牙语编写。

委内瑞拉的中小型企业

委内瑞拉的法律并未对中小型企业作出任何特殊规定。

委内瑞拉的文档准备截止日期

《所得税法》(LISLR)并未规定转让定价研究报告的准备日期,但为了关联方信息申报的目的,该报告必须完成。因此,建议纳税人在提交申报表之前准备好该报告。

委内瑞拉的文档提交截止日期

至于转让定价研究报告或文档,纳税人应予以保存,并在税务管理部门因审查或稽查目的提出书面要求时提供。

委内瑞拉的追溯时效

根据《税法典》规定,追溯时效为自申报之日起10年。

委内瑞拉的转让定价方法

《所得税法》(LISLR)第七章第三节第四条第134款规定,为确定独立方在可比交易中议定的价格,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国际公认的方法:

  1.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
  2. 轉售價格法 (MPR);
  3. 成本加成法 (MCA);
  4. 利润分割法 (MDB);以及
  5. 交易净利润法 (MMNT)。

法规还在其第141条中规定,纳税人应将非受控可比价格法作为首选,以确定其与独立方在可比交易中,或独立方之间在可比交易中,用于关联方之间货物、服务或权利转让交易的对价或金额。

委内瑞拉的可比性分析

委内瑞拉关于可比性分析的立法采纳了经合组织(OECD)在该领域制定的指导原则,因此,内部可比和外部可比均被接受。在此背景下,一项交易若要被视为可比交易,必须不存在影响价格的差异;如果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必须是可调整的。此外,法律中还规定了指导原则中确立的五项可比性因素。

BEPS在委内瑞拉的实施

委内瑞拉政府尚未提出对转让定价立法进行改革,以融入BEPS现象所代表的税收现代化,此外,也未采取任何行动,或表现出签署《多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公约》的兴趣。

然而,税务管理部门已就此问题对官员进行了培训,参与了由经合组织(OECD)在墨西哥的多边税务中心、美洲税收管理中心(CIAT)、联合国和拉丁美洲及加勒比地区税收正义网络组织的活动,旨在未来实施这些规范,并评估这些措施在其他国家的实施所产生的影响。在此背景下,2017年8月和9月期间,税务管理部门举办了三场面向注册会计师和税务专业人士的关于BEPS行动计划的会议,重点强调了转让定价文件,以提高人们对经合组织这项国际税收倡议及其在委内瑞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认识。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所得税法》(LISLR)第113条规定,对于该法未规定的事项,应适用经合组织理事会批准的《跨国企业和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该指南最近已由该组织根据BEPS行动(一个国际讨论热点)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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