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利维亚的转让定价制度是随着以下法律的颁布而引入的: 第516号投资促进法 和 第549号法 (即2014年7月21日法),该法修订了 第45条、 第45条之二 和 第45条之三 的 第843号法。这些法律确立了促进投资的总体法律和制度框架,并明确指出,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商品、服务支付或其他交易中进行的交易或操作,这些交易或操作可能与独立企业之间约定的不同。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通过 第2227号最高法令 (2014年12月31日),玻利维亚确立了转让定价方面的总体指导方针,而2015年4月30日则发布了 第10-0008-15号董事会规范性决议 ,题为“关联方交易中的转让定价”,该决议明确了履行义务的适用程序和义务主体。
2016年11月,通过 RND 10-0033-16附件一,更新了未履行转让定价义务的罚款金额。
值得一提的是,在 RND 101700000001 于2017年1月发布,其中提及被列为低税或零税率地区的国家,这是 国家税务局 (简称“SIN”)首次提及 OECD,通过一项官方决议。
当某个自然人或法人参与另一家公司的管理、控制、经营或持有其资本,或当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参与两家或多家公司的管理、控制、经营或持有其资本时,应被视为关联方(第45条 的 第843号法律 (现行修订文本))。
目前, 玻利维亚税务机关 尚未就转让定价领域的税务稽查公开发表声明,然而,自2014年至今,国家一直在规范这些法规,所有这些都是为了避免通过这些做法可能产生的逃税和税务欺诈行为。因此,转让定价领域的税务稽查针对的是所有行业和经济领域的“大型纳税人”。
编制和提交转让定价报告(EPT)的义务和履行是持续性的,相关处罚详见 附件一 (第3.23至3.31条) RND 10-0033-16号决议,发布于2016年。
转让定价不合规的处罚规定在 第2492号法律 (玻利维亚税法)中,该法规定了通用和具体的罚款。处罚根据未履行正式义务的情况而定。此外,在 附件一 (第3.23至3.31条) RND 10-0033-16号决议中,还规定了以下违规行为:
值得补充的是,在玻利维亚,因未遵守转让定价法规而支付罚款,并不能免除纳税人编制并向税务机关提交其研究报告的义务;纳税人仍可能面临转让定价方面的审计和税务检查,甚至可能被确定进行税务调整,从而产生本地和国际影响(双重征税),这均根据税务机关被赋予的权力,即根据 第8条 以及 第2227号最高法令 以及 第45条 之二 第843号法。
避免因不合规而产生的罚款和处罚。

第5条第10-0008-15号董事会规范性决议规定,F-601宣誓申报表或关联方交易信息申报表,必须由本规定所涵盖的纳税人强制使用,即在财政年度内,其公司间交易累计金额等于或大于7,500,000玻利维亚诺的公司。
此外, 第6条 提及F-601电子表格的填写;并指出将通过达芬奇应用程序进行。更新和填写说明将在 国家税务局。
自2015年9月起, 玻利维亚国家税务局 (“SIN”)强调,对于玻利维亚纳税人与其境外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需要进行转让定价研究。
第 516 和 549号法律、 第2227号最高法令 以及 第10-0008-15号规范性决议 规定了与境外关联公司进行交易的纳税人必须提交转让定价相关文件。
特别是, 第3 和 4 条 第10-0008-15号规范性决议规定,受此决议约束的纳税人必须编制转让定价研究报告,以证明其公司间交易是按市场价值达成的。
根据 第2条 (出自) 《第549号法律》 (修订了 第45条 (出自) 《第843号法律》),以及 第3条 (出自) 《第2227号法令》,在境内外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纳税人,有义务准备并保存转让定价证明文件。无论纳税人在一个财政期间的收入水平和公司间交易量如何,都必须准备此类文件。
此外,对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这些商业和/或金融交易,必须单独编制记录,并确定交易价值应与独立方之间达成的价值一致。
与转让定价计算相关的文档和信息,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进行保存;该期限由 第59条 (出自) 《玻利维亚税法典》,最长追溯期为10年。
该研究内容应至少包含玻利维亚法律中规定的信息,以西班牙语(卡斯蒂利亚语)撰写,金额以玻利维亚诺表示,并包含法定代表人或NIT持有人的签名,这符合第3条的规定 R.N.D 10-0008-15。
第7条 的 R.N.D 10-0008-15 (c)款指出,如果纳税人与关联方在一年内累计交易额低于7,500,000玻利维亚诺(七百五十万玻利维亚诺),则有义务保留必要的文件,以证明其与关联方的交易是按市场价格进行的,或已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建议在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后最初几个月内准备转让定价文件。
当纳税人在财政年度内进行的关联公司间交易累计超过15,000,000玻利维亚诺时,转让定价研究报告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120天内提交给SIN。
如果关联公司间交易未超过15,000,000玻利维亚诺,则有义务准备并保留其与关联方交易的证明文件。
根据 玻利维亚税法 ,诉讼时效为自申报之日起10年。
该 第45条 之三 第843号法 纳入了 第2227号最高法令 (商业和/或金融交易价值确定方法)指的是在独立条件下确定商业和/或金融交易的价值,为此,可采用以下方法之一:
如果无法使用上述任何方法确定交易价值,则可采用符合交易性质和经济实际情况的其他方法。
在玻利维亚,内部和外部可比数据均可接受,后者可来自该国以外的市场,前提是当地没有可用的信息。
截至目前,玻利维亚的转让定价立法尚未发生与 BEPS行动计划 有关的 经合组织。此外,玻利维亚当局并未对该超国家机构进行重要提及,因此,玻利维亚国家税务局(SIN)在BEPS行动计划方面的走向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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