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都拉斯的转让定价监管依据2011年12月10日发布的第232-2011号法令所载的《转让定价监管法》(LRPT)制定。该法规于2014年1月1日生效。然而,直到2015年9月18日,税务管理系统(SAR,前身为DEI)才通过第027-2015号协议发布了《转让定价条例》。该条例规定,洪都拉斯纳税人必须对与境内外关联方进行的交易进行估价。
2016年12月,新的《税法典》颁布,对转让定价监管进行了修订,并自2017财政年度起适用。根据这些修订,与境内关联方、关联实体或联营实体有业务往来的自然人或法人免于提交转让定价研究报告。然而,这些规定并未废除《转让定价监管法》,因此纳税人仍有义务为与境内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准备信息申报表。
2017年1月3日,通过SAR-007-2017号协议,详细规定了应纳税人必须提交的表格、申报表和报告。其中包括:
2019年10月,第62-2019号法令发布,修订了《转让定价监管法》第10条,该条涉及适用于具有国际报价的商品出口交易的方法。此次修订旨在统一标准,以纠正税务管理系统(SAR)的错误解释,明确出口价格可根据洪都拉斯境内可验证的影响因素进行调整,包括源自法规或价格控制的影响。
最后,税务管理系统(SAR)发布的第117-2021号法令解释了现行《税法典》第113条第1款,该款涉及转让定价方面的普遍合规义务。该法令明确规定,这些义务不适用于享受税收优惠的特殊制度下的企业。相反,它们适用于与享受这些特殊制度的企业进行交易的洪都拉斯居民自然人或法人。
根据洪都拉斯《转让定价监管法》第3条第3款和《转让定价监管法实施条例》第11条,当两个或多个实体符合以下任一标准时,即被视为关联方:
洪都拉斯税务机关的行为特点是,在关键法律和监管改革的推动下,税务稽查更加严格。自2014财政年度起,根据第232-2011号法令的规定,SAR有权进行转让定价审计。该法令规定SAR可以:
“在行使其确定、核实或稽查权力时,遵循现行税法规定的程序,通过确定纳税人购买或出售商品和服务的商业和金融交易的价格或价值,对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收入、成本、可抵扣费用、利润或损失以及所得税申报表中的任何其他项目进行调整。”
然而,转让定价审计的具体程序尚未详细公布。该法令仅提及使用在线系统作为稽查工具的可能性。随着2025年根据经合组织(OECD)建议提交国别报告义务的生效,这一法律框架得到了加强。这项措施促进了国际业务的透明度,并有助于识别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相关的风险。
洪都拉斯法规将举证责任强加给纳税人,纳税人必须证明与关联方的交易符合有效独立原则(即公平交易原则),并符合国家和国际立法中规定的指导方针。在这方面, 第232-2011号法令 规定了严厉的处罚,例如最高可达 每份遗漏或不正确的转让定价申报表处以10,000美元的罚款。这些规定促使该国关键行业持续遵守法规。
SAR优先对电信、银行和金融服务、采矿以及制造业等战略性行业进行稽查,原因是这些行业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容易受到价格操纵以及关联方交易量大。此外,自2020年以来,税务机关通过与经合组织(OECD)专家进行内部培训,加强了自身能力,这表明其致力于巩固技术性稽查并使其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
值得一提的是,在2017年和2018年期间,SAR实施了几项税务特赦,允许纳税人就转让定价信息申报表规范其情况:
2024年底,SAR通过实施新法规和设立虚拟办公室,加强了其平台。虚拟办公室允许纳税人以数字方式管理申报、查询和修正,从而简化了税务义务的履行。通过这一工具,税务机关旨在优化税务稽查程序,并促进纳税人与税务管理部门之间更紧密的互动。
洪都拉斯的法律框架规定,对于不遵守转让定价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将处以严厉的处罚,具体详见《转让定价法》及其条例。根据《转让定价法》第6条,税务管理部门有权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确定、核查或稽查。这些权力包括对所得税申报表中报告的成本、扣除额、收入、利润或损失进行调整,以及确定关联方之间进行的商业和金融交易的价格或价值,前提是这些交易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并影响洪都拉斯的应税基础。行使这些权力旨在确保公平交易原则的遵守并保护税收制度的完整性。
第 35条,连同 第35条 《转让定价法》条例,规定未向税务机关提供所需信息或文件,或提供虚假、明显不完整或不准确信息的,将被处以 10,000美元,以伦皮拉等值支付。此外,如果申报的应税基础低于自由市场交易中相应的金额,纳税人将被处以相当于 调整金额的15% 由税务管理部门。如果此违规行为伴随虚假数据提交,罚款将是以下两者中较高者: 调整金额的30% 由税务管理部门,或 20,000美元,同样以伦皮拉等值支付。任何其他不遵守《转让定价法》规定的行为,将被处以 5,000美元,同样以伦皮拉等值支付。
避免因不合规而产生的罚款和处罚。

根据《转让定价法》第17条规定,自2014财政年度起,与关联方进行商业或金融交易的所得税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转让定价信息声明。此流程通过名为“年度转让定价信息宣誓声明”的表格完成,其中必须包含上一财政年度的相关信息。有义务提交此声明的纳税人包括:
根据DEI-SG-004-2016协议,只有累计交易金额超过1,000,000美元或等值洪都拉斯伦皮拉(根据汇率平价)的小型纳税人需要提交此声明。提交转让定价信息声明的截止日期在《转让定价法实施细则》第31条中规定,为报告财政年度结束后次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对于在特殊财政期间运营的纳税人,提交截止日期为其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
根据洪都拉斯《转让定价法》第1条规定,关联方或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商业和金融交易必须按照公平交易原则进行估价。该原则意味着关联方之间交易的价格和条件应与独立方之间可比交易中约定的价格和条件相似。在此背景下,《转让定价法》第5条规定,作为关联方并相互进行商业和金融交易的所得税纳税人,有义务为税务目的确定其收入、成本和扣除额。为此,他们必须采用在可比商业和金融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和利润率。
基于上述规定,《转让定价法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所有受《转让定价法》约束的纳税人都有义务提交一份转让定价研究报告。该研究报告必须提交给税务机关,并且至少应包含以下基本要素:
除了这些要素,该研究还应包含为充分证明公司间交易的合理性所需的任何其他相关数据。
纳税人必须按照《转让定价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期限保存与转让定价计算相关的文档和信息。《税法典》第144条规定,税务机关审查、核实、控制、确定、稽查、清算、征收和收取税款的最长时效期为7年。
提交给税务机关的文件必须以西班牙语编写。
根据DEI-SG-004-2016协议,在同一财政年度内与关联方进行商业或金融交易累计金额超过一百万美元(1,000,000.00美元)的小型纳税人,必须提交转让定价信息申报表并保存转让定价研究报告。
转让定价研究报告必须编制并用于正确提交转让定价信息申报表,因此必须在规定的填写日期之前准备就绪,具体如下:财政年度与日历年一致的纳税人,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30日。特殊财政年度的纳税人:最迟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三(3)个月内。
《转让定价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纳税人应在洪都拉斯税务机关要求时,在《税法典》第87条及其修订案规定的期限内,向其提供转让定价研究报告。
《税法典》第87条规定,当税法或海关法规未规定提交通知及其他文件的期限时,税务机关可设定合理的提交期限。
没有与诉讼时效相关的法规。
洪都拉斯定义转让定价和可比性分析适用方法的法规与经合组织(OECD)在其《转让定价指南》中确立的指导方针保持一致。在 《转让定价法》第8条,列出了以下五种转让定价方法:
此外,在 第8条第6款 中规定,如果纳税人能够证明上述五种方法均不合理适用于分析关联方交易,则可以选择不同的方法。此外, 《转让定价法》第10条 允许将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PC) 应用于“大宗商品”交易,并考虑透明市场在装运开始日期的报价。
另一方面, 《转让定价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6款 也允许在证明先前指出的方法均不合理的情况下使用不同的方法。至于价格或利润的确定, 《转让定价法实施条例》第25条 规定,当存在两笔或更多可比交易时,可以计算价格、对价金额或利润率的区间。这适用于独立方之间价格确定无法得出精确金额,而只能得出近似值的情况。
洪都拉斯的立法允许使用内部和外部可比公司来确定企业交易评估中的有效独立交易区间。此外,《税法》第113条规定,经济发展部国务秘书处应开发一个电子查询平台。该平台旨在为国内市场提供参考价格,用于税务和海关目的。
2017年6月1日,SAR-007-2017号协议在《官方公报》上发布,其中包括“主体文档报告”和“国别报告”等报告,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提供这些报告。这表明洪都拉斯对采纳国际转让定价实践持开放态度。
此外,2019年末,洪都拉斯加入了BEPS包容性框架,承诺实施四项既定最低标准。这意味着洪都拉斯有义务消除有害税收规定,修订税收协定条款以防止滥用,实施国别报告规则并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交换这些报告,以及合作改进跨境税务争议解决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10月,BEPS包容性框架的137个成员国达成了一项历史性国际协议,确立了全球最低税。该协议对国际税收具有重大影响,并可能影响洪都拉斯未来的税收改革。
2024年3月19日,官方公报第36.489号发布了SAR-653-2023号协议,规定了在洪都拉斯提交“国别报告”的义务。该协议将于2025年1月1日起生效,并要求合并总收入超过7.5亿欧元或190亿伦皮拉的跨国集团成员纳税人提交报告。此举旨在提高税收透明度,确保遵守国际转让定价法规,使洪都拉斯与全球税务标准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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