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6日颁布的第233号立法法令,刊载于第239号官方公报第385卷,将转让定价的监管框架引入了《税法典》。
此外,2018年3月21日,国内税务总局根据《税法典》第62-A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发布了《转让定价确定一般指导方针》。
根据《税法典》第199-C条的规定,关联方应理解为:
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可要求提供转让定价研究报告,以核实是否符合《税法典》第62-A条的规定。
《税法典》第244条第l款规定,对于未提交、逾期提交或提交的《关联方交易报告》或与位于实行优惠税制、低税或零税率或避税港的国家、州或地区的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报告不符合法典规定或税务机关表格要求的,罚款金额为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净资产或股本的0.5%,减去未实现的资产重估盈余,且不得低于三个月最低工资。对于本款所指的资产负债表,本条最后一款的规定也适用。
避免因不合规而产生的罚款和处罚。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与关联方或位于实行优惠税制、低税或零税率或避税港的国家、州或地区的关联方进行交易的纳税人,且此类交易(无论是单独还是合计)等于或超过五十七万一千四百二十九美元(US$571,429.00),必须通过财政部网站提交F-982表格《关联方交易报告》。
《税法典》第62-A条规定,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纳税人,有义务根据独立方之间同类商品转让或服务提供的市场价格,确定交易的价格和对价金额。同样,纳税人必须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与位于实行优惠税制、低税或零税率或避税港的国家、州或地区的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此外,《DG-001/2018号指导意见》第五章第7款规定了核实市场价格合规性所需的证明文件,其结构如下:
《税法》第147条e款规定,纳税人有义务自文件签发或收到之日起十年内,妥善保存用于证明其在确定交易价格和对价金额时所考虑的文件、信息和证据。
根据《税法》第139条的规定,转让定价文件应以西班牙语提交。
中小型企业没有特殊条件,因为《税法》规定,与关联方、在税收优惠、低税率、零税率或避税港国家、州或地区注册、设立或居住的主体进行业务或交易的纳税人,有义务确定这些交易符合市场价格。
“关联方交易报告”F-982的提交,最迟应在财政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
转让定价证明文件的提交须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
实质性税收义务的诉讼时效为十年,而税务稽查、检查、调查和控制的权力则在三年后失效。
为了确定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类,并以此确定市场价格,应比较受审查方进行的交易与独立方之间进行的交易的相关经济特征。为此,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以下因素:
如果交易的经济特征存在显著差异,且这些差异显著影响价格或对价金额,则应通过合理的调整来消除这些差异,以实现更高程度的可比性。
为了消除应用可比性标准所产生的差异,除其他因素外,还应考虑以下要素:
目前,税务机关尚未在转让定价监管框架内考虑实施BEPS行动。
选择您的管辖区,并了解适用于您运营的指导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