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加拉瓜的转让定价法规载于第822号《税收协调法》(“LCT”),该法首次将转让定价问题引入该国。第822号法案原定于2016年1月1日生效,规定了纳税人对其公司间交易的新义务。由于私营部门对这项新义务存在异议,并声称尚未准备好从《税收协调法》第303条规定的日期开始申报转让定价,2015年12月17日,国民议会批准了一项改革,将该措施的实施日期推迟至2017年6月30日。截至目前,这项义务仍缺乏一项法规来明确(像其他国家一样)最低适用金额、合规形式,以及更重要的是,是否必须与所得税申报表一并提交转让定价宣誓书。2019年2月28日,《公报》公布了第822号《税收协调法》的修订案,其中一项是对第100条第1款a项的修改,该项涉及非受控可比价格方法的适用标准。
根据尼加拉瓜第822号法律第94条,在以下情况下,两方被视为关联方:当其中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或拥有其至少40%的股本或投票权时;当5个或更少的人直接或间接控制这两方,或合计拥有这两方至少40%的股本或投票权时;以及当它们是属于同一决策单位的公司时。如果其中一家公司是另一家公司的合伙人或参与者,并且与另一家公司存在以下任何一种关系,则两家公司被视为属于同一决策单位:拥有多数投票权;有权任命或罢免管理机构的大多数成员;根据与其他合伙人签订的协议,可以支配多数投票权;仅凭其投票就指定了管理机构的大多数成员;以及被控制公司的管理机构大多数成员是控制公司或受其控制的公司的管理机构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就第1款而言,当股权或投票权的直接或间接所有权属于配偶或通过血亲(直系或旁系四代以内)或姻亲(两代以内)关系连接的人时,该自然人也被视为拥有股本或投票权。以下情况也被视为关联方:在商业合作合同或合伙合同中,当任何一方承包商或合伙人直接或间接参与合同结果或合伙活动产生的利润或收益超过百分之四十(40%)时;居住在该国的人及其居住在国外的独家经销商或代理商;居住在该国的某境外实体的独家经销商或代理商与该境外实体;居住在该国的人及其在国外的常设机构;以及位于该国的常设机构及其居住在国外的母公司或其其他常设机构或与其相关的个人。
尼加拉瓜税务机关自2016财年起有权进行转让定价审计,但官方规定通过第922号法律于2017年6月30日才生效。尽管转让定价审计是税务审计的一部分,但相关程序尚未在任何法规中公布,第822号法律仅规定了税务机关审查交易的权力。转让定价规定将举证责任强加给纳税人。纳税人必须证明与关联方的交易是在独立交易原则下进行的,并符合转让定价的法律法规。这适用于关联方是外国实体或是在尼加拉瓜享有特殊税收制度的居民实体的情况。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税务机关目前正在发展其内部转让定价部门,并实施信息系统,以使其能够更好地执行转让定价审计。
就转让定价而言,目前没有与缺乏文档相关的具体违规行为,然而,《税法典》第137条规定了与以下行为相关的违规行为,可处以500至1,500罚款单位的罚款:试图逃避依法正确缴纳税款;在同一账簿中进行双重开票;未能为已进行的交易开具发票或支持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虚假信息以隐瞒业务真相等。此外,《税法典》第1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在必要时直接干预企业管理或关闭发生违规行为的场所或机构,最长可达6个工作日。最后,值得一提的是,《税收协调法》第97条规定,尼加拉瓜国家税务总局有权核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是否按照公平交易原则进行估价,并且当双方商定的估价导致该国税收减少或税款延期支付时,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
避免因不合规而产生的罚款和处罚。

截至目前,尚无关于纳税人应提交的公司间交易申报表的法规。然而,《税收协调法》第103条规定,纳税人在提交IR1申报表时,必须拥有足够的信息、文件和分析来评估其与关联方的交易。在十(10)个工作日内,纳税人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和信息。此项义务的规定不影响税务机关要求提供额外信息的权力,税务机关在适当情况下可为此给予最长九十(90)天的期限。
转让定价研究的证明功能集中于公平交易原则,该原则在《税收协调法》第五章第96条中有所阐述;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应按照独立方在可比交易中在公平竞争条件下可能达成的价格或金额进行估价,即使这些交易源于资本收益和资本损益。如此确定的价值应在会计账簿和记录中反映。为核实转让定价方面的正确合规性,纳税人应准备一份转让定价研究报告或证明文件,其中应考虑公司间交易的复杂性和交易量。该文件应包含:a) 与纳税人所属企业集团相关的信息,以及 b) 与纳税人相关的信息,其中规定了其进行的内部公司交易、所使用的估价方法和获得的结果。转让定价法规中的规定适用于关联方之间、居民与非居民之间以及居民与在自由区制度下运营的实体之间的任何交易。
根据《税法典》第43条规定的一般条款,税务信息保存的追溯期为四年。截至目前,纳税人必须保存转让定价研究报告,直至税务机关明确要求提供。
转让定价文档必须以西班牙语编写。
尼加拉瓜的立法并未对中小型企业在转让定价方面提供任何特殊的区别对待。
根据《税收协调法》(LCT)第104条的规定,价格证明信息或文件应在提交纳税申报时备妥。但是,纳税人只需在税务机关要求时,在收到要求之日起45天内提供规定的文件。
根据《税收协调法》(LCT)第104条的规定,价格证明信息或文件应在提交纳税申报时备妥。但是,纳税人只需在税务机关要求时,在收到要求之日起45天内提供规定的文件。值得一提的是,LCT在提交证明文件的期限方面有些模糊,因为该法第103条规定了10天的期限,并可延长至90天。而第104条则提到了45天的期限,这造成了混淆。预计相关法规将对此进行澄清。
根据《税法》第43条的规定,保留税务信息的诉讼时效为四年。
第822号法律第100条规定了用于验证公平交易原则的适用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成本加成法(MCA);再销售价格法(MPR);利润分割法(MPU);以及交易净利润法(MMNT)。该法规并未设定特定的优先顺序,但指出后两种方法仅适用于操作复杂或信息受限,无法应用前三种方法的情况。根据2019年2月28日《公报》发布的第822号法律修正案,对于在国际证券交易所拥有已知报价,或其价格与在这些交易所交易的产品或原材料直接挂钩的农产品、矿产品和能源产品及原材料的进出口,强制适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参考标准为货物装运完成日期的报价,或货物装运完成日期前后各六十个日历日期间的平均报价。LCT第101条规定了关联方之间提供服务的具体分析处理方式。
第822号法律第99条规定了可比性分析的基本标准,这些标准与经合组织(OECD)确定的基本原则保持一致。
《税收协调法》(LCT)第102条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申请预约定价协议,该条款中提到了规范此项规定的具体规则。
BEPS行动计划旨在确保价值创造与转让定价制度的结果正确匹配。因此,尼加拉瓜通过制定新的转让定价法规,旨在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共同努力,以确保这种匹配得以正确实现。
官方公报《La Gaceta》。2019年2月28日。链接 第822号税收协调法。链接 第822号法律的改革和补充法。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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