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

巴拿马

巴拿马立法

巴拿马转让定价监管法律

开展转让定价研究的义务自2011年起生效,最初仅适用于与巴拿马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进行的交易;然而,自2012财政年度起,根据第52号法律,该义务的范围扩大到与境外关联方进行交易的纳税人,无论这些关联方是否位于与巴拿马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

转让定价文件已正式立法,纳入巴拿马共和国《税法》第九章,该章根据2010年第33号法律第1条增补,并经2012年第52号法律修订。

巴拿马共和国《税法》第762-A条规定,纳税人与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应按照公平交易原则进行估价,即常规和非常规收入,以及公司间成本和扣除额,应参照非关联方或独立方在类似情况下可能确立或同意的价格进行约定。

此外,该法典第762-D条指出,在解释转让定价法律规定时,应适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批准的《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

巴拿马关联方定义

根据巴拿马共和国《税法》第九章第762-C条,当两人或两人以上中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参与另一方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或当一人或一群人直接或间接参与上述人员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时,则被视为关联方。此外,常设机构的关联方包括其总公司或其他常设机构,以及上述人员及其常设机构。

前述同一章和法典的第762-M条中描述的常设机构定义指出,当纳税人直接或通过代理人、雇员或代表在巴拿马境内拥有任何营业场所或地点,或其活动全部或部分开展的活动中心时,即通过常设机构开展业务。
此外,当纳税人在当地拥有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设施、仓库、商店或其他机构时,也应被视为通过常设机构开展业务。

另一方面,第657号法律(该法律旨在现代化跨国公司总部设立和运营的特殊许可制度)第6条规定,自2019财政年度起,与持有跨国公司总部(“SEM”)许可证的关联方进行交易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受转让定价制度的约束,即使根据其法律规定享有较低的所得税税率,但前提是这些公司是已与巴拿马共和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条约或协定的税务居民国公司。

同样,转让定价制度适用于持有SEM许可证的公司与在巴拿马设立的关联方、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或在以下区域设立的关联方进行的任何交易:

  • 石油自由区;
  • 科隆自由区;
  • 巴拿马太平洋经济特区;
  • 跨国公司总部;
  • 知识城;或
  • 任何现有或未来设立的经济优惠区

巴拿马税务机关的执法情况

自2016财政年度起,巴拿马税务总局(“DGI”)加大了转让定价领域的稽查力度,审查纳税人的转让定价研究报告并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信息。此外,DGI已对未提交转让定价信息申报表的情况自动处以罚款,因此可以肯定,巴拿马的转让定价审计变得越来越频繁和复杂。目前,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存在正在法庭上争议的审计程序,这表明税务机关在该领域的稽查能力取得了重大进展。

导致DGI在转让定价方面发出要求和/或通知的主要情况包括:

  • 延迟提交930表格
  • 930表格中披露的金额与所得税申报表中报告的金额不一致
  • 转让定价方法与930表格中报告的交易性质不符
  • 与被视为低税或零税国家的交易

最近,税务机关就自由区制度下运营的企业所承担的义务发表了声明,指出这些企业即使不是所得税纳税人,也确实有义务遵守转让定价规定,因为其关联公司间交易会影响其他税种(例如所谓的“补充税”)的确定。

另一方面,值得一提的是,在过去的几个月里,巴拿马发生了多起与转让定价相关的审计案件,税务机关调整了某些纳税人关联方之间交易中确定的价格,立即影响了他们的应税基础;大多数案件通过简明而细致的审查程序在巴拿马共和国税务行政法庭得到解决。

巴拿马转让定价违规处罚

未提交转让定价报告将处以相当于所得税申报表中记录的关联方交易总额1%的罚款,罚款金额不超过一百万巴波亚(B/. 1,000,000.00),具体规定见《税法》第762-I条。

此外,巴拿马法律没有规定未进行转让定价研究的具体罚款,但将适用因未提交文件而产生的普遍罚款,第一年可能在1,000美元至5,000美元之间,再次违规则在5,000美元至10,000美元之间。

此外,存在超出市场范围的交易将使税务管理部门有理由通过转让定价审计或检查,认为关联方交易中的价格或利润率是根据已进行研究得出的范围中位数,这被称为转让定价调整。

重要的是要考虑,无法就此报告申请延期或更正。如果在提交期限内,已提交报告的纳税人希望进行任何更正,他可以选择申请撤销转让定价报告,该申请将经过分析并须经税务总局(DGI)批准。

巴拿马的文件和披露要求

合规路径
在转让定价方面

巴拿马 - 适用于2023财政年度

避免因违规而产生的罚款和处罚。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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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马信息申报

关联方交易信息申报表,即930表。该表应在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根据《税法》第762-I条的规定,通过DGI发布的E-Tax 2.0系统提交。930表新增字段中,最重要的包括以下几项:

  • 指明是否对指标进行了调整
  • 指明相应的利润或亏损的调整后或未调整值
  • 增加一份专门针对无形资产交易(特许权使用费和无形资产买卖)的附录
  • 纳入用于可比公司信息的附录
  • 针对纳税人的特定问卷
  • 针对企业集团的特定问卷

证明文件(转让定价研究)

转让定价文件或“转让定价研究”已正式纳入巴拿马共和国《税法》第九章的立法范围,该章根据2010年第33号法律第1条新增,并经2012年第52号法律修订。

转让定价研究应包含的信息在第390-2016号行政法令第10条中有所规定,该法令对《税法》第762-J条进行了规范,并规定了转让定价研究必须满足的文件要求。如果DGI提出要求,该研究必须以西班牙语提交给DGI。

另一方面,上述同一法令的第11条规定,对于企业集团相关信息和文件,在关联方之间进行经济活动的所有情况下均应要求提供。在所要求的信息中,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 对集团的组织、法律和运营结构进行总体描述,以及其中任何相关变更,包括识别集团内与纳税人进行交易的人员。
  • 对集团转让定价政策的描述(如果有)。
  • 纳税人在申报财政期间与所有其他税务居民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关联方进行的交易信息。
  • 公司间交易金额应与转让定价报告中申报的金额一致,并应以美元表示。

巴拿马共和国《税法》第762-K条规定,所有属于跨国企业集团的纳税人都有义务向当局提供其所属企业集团的某些信息和文件。此外,为了确保其分析的可靠性,纳税人应在与关联方交易情况相关的经济重要性范围内,提供第390-2016号行政法令同一条款中规定的信息和文件,DGI可能会要求提供这些信息。这些信息与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第五章附件1中提及的“主文档”或“Master file”信息一致,该指南面向纳税人、顾问和税务管理部门。

2019年,巴拿马通过第46号行政法令,在其转让定价制度中规定,对于在巴拿马共和国境内拥有税务居民身份的跨国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有义务提交国别报告或 国别报告

负有提交国别报告义务的纳税人是指所有跨国集团的母公司,这些母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在紧接的上一财政年度合并收入超过7.5亿欧元或按2015年1月汇率计算的等值巴波亚,并且是巴拿马境内税务居民。

提交方式将通过FATCA/AEOI门户网站,以“XML Schema”格式文件提交,提交期限为相关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十二(12)个月内。

为明确该义务的范围,有必要阐明以下概念:

母公司:指属于跨国企业集团的实体,且:

  1. 直接或间接持有跨国集团内一个或多个成员实体足够的权益,该成员实体负责根据其税务居民管辖区的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或者如果其股权在其税务居民国证券市场交易,则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2. 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如前述条款所述权益的跨国集团成员实体。

因此,就本义务而言,母公司被定义为一家巴拿马实体,该实体不是其跨国集团中任何其他公司的子公司或附属公司,并且负责编制跨国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或者,如果该公司的股票将在证券市场交易,则该实体将负责编制跨国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

就本义务而言,“集团”定义为“通过所有权或控制关系关联的实体集合,因此有义务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或者如果集团的股票将在证券市场交易,则有义务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该法令将“跨国集团”定义为:“任何由两个或多个税务居民管辖区不同的实体组成的集团,或者由一个在另一管辖区具有税务居民身份的实体组成,并通过常设机构在另一管辖区纳税的集团,且该集团不是被排除的跨国集团”。

被排除的跨国集团定义为在报告期前一个财政年度全球合并收入未超过七亿五千万欧元的集团。

巴拿马转让定价研究的保存

与转让定价计算相关的文档和信息应由纳税人根据法律规定的期限进行保存,该期限在巴拿马共和国税法中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5年。

巴拿马文档的语言

根据第390-2016号行政法令第10条,转让定价研究以及税务总局在审计过程中为履行职责而要求的任何额外信息,都必须以西班牙语提交。

巴拿马的中小型企业

巴拿马立法未对中小型企业在遵守转让定价规定方面提供任何特殊考虑。

巴拿马文档的准备截止日期

尽管巴拿马共和国税法未规定转让定价研究的准备日期,但为了关联方信息申报的目的,该研究必须事先准备好,因此建议纳税人在提交该申报表之前完成研究。

巴拿马文档的提交截止日期

至于转让定价研究或文档,应由纳税人保存,并在税务机关通过书面通知要求进行审查或审计时提供。如果被要求,纳税人有45个工作日的时间提交。

关于国别报告或 国别报告,应通过FATCA/AEOI门户网站提交,最迟不得晚于报告财政年度结束后12个月。

巴拿马的追溯期规定

根据巴拿马共和国税法,追溯期自申报提交之日起为5年。

巴拿马的转让定价方法

第762-F条规定,为确定独立各方在可比交易中议定的价格,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国际公认的方法进行。

  •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MPC);
  • 再销售价格法 (MPR);
  • 成本加成法 (MCA);
  • 利润分割法 (MPU);以及
  • 交易净利润法 (MMNT)。

通过应用上述任何一种方法,当存在两个或更多可比交易时,可以获得一个价格或金额范围;该范围可通过应用统计方法进行调整。如果这些价格落在所得范围内,则被视为符合市场价值;如果超出该范围,税务机关可介入并根据当前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巴拿马的可比数据

巴拿马共和国税法第九章第762-E条,由第390-2016号行政法令第4条规定,确立了在为转让定价分析寻找和选择可比交易时应考虑的标准。这些标准包括:

  • 交易的具体特征;
  • 参与分析交易各方承担的职能、资产和风险;
  • 实际合同条款,考虑到各方的责任、风险和收益;
  • 市场特征或其他可能产生影响的因素。

此外,第390-2016号行政法令第4条规定,在内部可比数据存在且符合可比性要求的情况下,应优先使用“内部可比数据”而非外部可比数据。该条还规定,如果使用外部可比数据,纳税人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量使用巴拿马的外部可比数据。

最后,该行政法令第4条指出,纳税人应记录为获取潜在可比交易而进行的所有搜索步骤和努力,包括搜索日期和信息来源。

巴拿马BEPS实施情况

巴拿马共和国自2016年10月31日起,成为G20和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所提出建议的包容性框架的成员。该组织除其他主张外,通过名为“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英文简称“BEPS”)的项目采取了一系列行动,旨在使各国的税收制度遵循国际公认的原则,即基于透明度、公平和自由竞争,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共同繁荣。

在BEPS的15项行动方案中,有四项被视为最低标准,其中包括BEPS包容性框架的第五项行动。该行动提出了打击有害税收实践的建议,并考虑了透明度和实质性等标准。该行动审查了那些允许开展地理上可移动活动并对所得税提供税收优惠的优惠制度,包括对知识产权提供优惠税收待遇的制度。

基于OECD包容性框架的第五项行动,巴拿马的几项特殊制度接受了该国际组织有害税收实践论坛的审查,并获得了必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实施的建议。拟议法规的目标是鼓励从事研发活动的纳税人,前提是能够证明知识产权活动产生的总收入与研发支出之间存在关联。

自2019财政年度起,巴拿马实施了提交国别报告的义务,这与BEPS第13项行动的规定一致。

此外,税务总局(DGI)已向专业协会发送了一项法律草案,该草案建议在《税法》第一章第九节中增加第762-L条,提议将预约定价安排(“APA”)纳入巴拿马共和国的《税法》中。预约定价安排是国际上现有的一种方法,由OECD和联合国共同制定,旨在通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协议,确定关联方交易在特定时期内(就该草案而言,从协议签订之日的当前财政年度起至随后的两个财政年度)应适用的市场价格。这种法律形式,已在OECD的《转让定价指南》和联合国的《转让定价手册》中确立,将允许纳税人在进行关联方交易之前向税务总局申请对其交易进行估价协议,这原则上应能降低审计的复杂性,并为纳税人遵守转让定价确定参数提供一定程度的确定性。

最后更新:202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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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plicable al ejercicio fiscal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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